四、選才及淘汰機制:
(一)本計畫以遴選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師資培育學系卓獎生名額占
該校核定之卓獎生名額以百分之四十以上為原則),或遴選二年
級以上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為對象,並以達到遴選標
準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之學生為優先,其所占名
額以各校總核定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未足額錄取者,得流
用於一般生甄選。
(二)師資培育學系一年級師資生之遴選方式以大學入學成績為主,其
基準為國文、英文、數學三科成績中至少一科應達前標(該科成
績位於第七十五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其餘二科應達均標(該
科成績位於第五十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達上開基準之學生超
過學校所定名額者,由學校以甄選方式再行遴選,甄選項目如下
:
1.筆試(各校得自行訂定科目及權重比例)。
2.各校自辦適性測驗(例如性向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驗等,
以通過為基本門檻)及面試。
(三)師資培育學系二年級以上師資生或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之遴
選方式以在學成績為主,甄選項目如下:
1.申請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應達前百分之三十或達八十分以上,
且每學期各科成績均應達七十分以上,始得參加筆試。
2.筆試(各校得自行訂定科目及權重比例)。
3.各校辦理性向測驗、情境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驗及面試等
(以通過為基本門檻)。
(四)學校每學期應審查卓獎生續領獎學金之資格,如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則取消續領資格,如經取消資格,其名額不予遞補:
1.每學期教育專業科目總平均成績未達各班排名前百分之三十或
八十五分以上,且學期總平均成績未達其學系(所)排名前百
分之四十。
2.遭記過以上處分。
3.每學年未取得至少一項(類)教學基本能力檢定合格證明,或
於完成大學三年級課程前(或於受領獎學金二年內)未取得符
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
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
hing, assessment)A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4.服務學習、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未達八十分或學校
認定之通過基準,或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
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第一學年全學年未達七十二小時,或第
二學年以後每學期未達三十六小時。
5.重複請領本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但低收入戶學生之
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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