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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教師產業研習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
  提升教師實務教學及能力,增進教師與產業接軌,深化教師實務教學
  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政策,具有特定領域研究、教學或設備
     之專長或特色。
  (二)經本部盤點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情形,亟需協助媒合
     之研究領域。
  (三)具承辦教師研習或研究經驗且成效卓著。

四、辦理方式:
  (一)學校得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產業或公協會,共同規
     劃課程。
  (二)學校規劃教師研習課程參與人數,以三十人以上為原則。但經
     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獲補助計畫之研習課程,時數不得低於四週。
  (四)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成果觀摩會,或配
     合參與本部辦理之各項諮詢會議或成果觀摩等推廣活動,分享
     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五)學校應負責研習課程品質及成效管考事宜,並發給研習證明,
     且配合本部建置數位課程資料庫。
  (六)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如有調整或變更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
     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五、經費補助原則及支用基準:
  (一)每案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學校應配合編列補助款百分
     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經費相關事宜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除廢
  止原核定補助,追繳補助經費外,並列入後續相關獎補助額度之參考
  依據。

七、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核定之計畫,其經費核撥及成效考核,適
  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