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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校用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教科圖書品質,落實
  環境保護政策,支持國民基本教育發展,補助各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校用書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地方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學校:國立大學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小學(包括
    國中部、國小部)。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科圖書:指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及其習作。
  (二)學校用書:指學校及教師備課用之教科圖書。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校行政用書:每校每領域(科目),以一套為限。
  (二)教師備課用書:每校每領域(科目)授課教師,每人一套。
    前項領域(科目)數量,應扣除教科圖書出版業者所提供學校選用
  而經轉換為學校用書後之教科圖書數量。

五、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依前點規定,確實督導其所主管之公立國民中小學至採
    購作業系統填報學校用書需求,所填報數據經地方政府確認後,本
    署將於每年九月二十日前,依系統數據核定補助。
  (二)第二點第二款國民中小學或所屬之國立大學、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應檢具經費申請表,逕向本署提出。

六、依本要點之補助比率如下:
  (一)本署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預算編列情形,
    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者,最高補助
    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最
    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
    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二)國立學校全額補助。

七、經費請撥、核銷及執行規定如下: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本
    署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核結事宜。
  (二)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八、補助成效之考核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積極督導其主管之公立學校執行本補助款,對於辦理績
    效優良之機關或學校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各地方政府或國立學校之執行成果,將作為次學年度核定補助款之
    參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降次學年度經費之補助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