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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印製規格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之印製符合一定基
  準,特訂定本印製規格。

二、紙張:
 (一)封面:教科圖書及其習作採用基重每平方公尺一百九十公克以上銅版
      紙或銅西卡紙。
 (二)內文:教科圖書及其習作用紙,其原紙經檢驗後,應符合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發布之各項CNS標準:
   1、基重:依 CNS1352〔紙及紙板基重試驗法〕之規定,應達每平方
        公尺八十公克以上。
   2、白度:依 CNS12885〔紙漿、紙與紙板擴散藍光反射率(ISO白度
        )測定法〕之規定,其正面、反面均應介於百分之七十五
        至百分之八十五之間。
   3、不透明度:依 CNS2387〔紙之不透明度試驗法(百分之八十九反
          射率背襯)〕之規定,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4、光澤度:依 CNS7299〔紙及紙板七十五度角鏡面光澤度試驗法〕
         之規定,其毯面、網面平均值,均應於百分之十五以下
         。

三、字體及字級:
 (一)字體:國民小學一年級、二年級教科圖書及其習作正文部分,採楷體
      字或宋體字。國民小學國語文,應採用本部頒定之標準楷體字
      。
 (二)字級:
   1、國民小學一年級、二年級:正文部分採用二十pt(二十八級)以
     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四pt(二十級)以上。
   2、國民小學三年級、四年級:正文部分採用十六pt(二十四級)以
     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二pt(十七級)以上。
   3、國民小學五年級、六年級:正文部分採用十四pt(二十級)以上
     。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一pt(十六級)以上。
   4、國民中學:正文部分採楷體十四pt(二十級)以上或其他字體十
     二pt(十七級)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一pt(
     十六級)以上。
 (三)國民小學一年級至三年級之教科圖書及其習作,應全部加注音符號。


四、開數:不小於十六開本( 19cm x 26cm ),不大於特十六開本( 21cm
      x 26c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