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課程綱要及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協助學生瞭解自己,培養積極、樂觀之態度及良好之品德
、價值觀,認識工作世界及所需基本知能,以增進生涯發
展基本能力及信心。
(二)提供學生適合其能力、性向及興趣之生涯發展教育,強化
學習信心,導引適性發展,以充分發展其潛能。
(三)瞭解教育、社會及工作間之關係,學習各種開展生涯之方
法與途徑,輔導學生對於行(職)業之認識及加深職業試
探,以利適性生涯規劃,作為升讀高中職校之參考。
(四)運用社會資源及個人潛能,培養組織、規劃生涯發展之能
力,以適應社會環境之變遷。
三、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國立學校附設國中部。
(三) 法務部矯正署。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
1、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督導、審查資料、檢討會議補助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本補助以轄區內國民中學數核算,三十校以下者新臺幣十五萬元,三十一校至五十校者新臺幣二十萬元,五十一校以上者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國民中學部分基本補助:每班新臺幣三千元。
3、各校規劃辦理全體國民中學二年級(八年級)學生赴產業參訪或社區高級中等學校進行專業群科參訪及試探,以國民中學二年級(八年級)學生班級數計算,每班另增加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每校補助生涯發展教育辦理經費新臺幣二萬元。
4、依據每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國立學校附設國中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一年級(七年級)新生人數補助印發「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生涯發展教育出版品。
5、經費支用項目如附件一。
(二)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設班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據不同上課方式及辦理方式與節數所定基準補助(附件二)
1、採抽離式上課者:
(1) 一般地區:以合作方式辦理者適用表一;以自辦式辦理者適用表二。
(2) 偏遠地區適用表三。
(3) 法務部矯正署得申請設班經費。
2、採專案編班方式上課者適用表四。
(三)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競賽及成果發表活動:
1、技藝競賽: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理之班數、人數及職群數核算:(班數×新臺幣一千元)+(學生數×新臺幣五十元)+(開辦職群數×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其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生技藝競賽及成果發表活動計畫(如附件三)辦理者,酌予增加補助經費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
2、成果發表活動:
(1)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含抽離式及專案編班)辦理之班數四十班以下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四十一班至八十班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八十一班至一百班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一百零一班以上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成果展之總經費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另增加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3) 本項目補助經費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原則。
(四) 辦理宣導研習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效推動生涯發展及技藝教育,協助辦理各項宣導及研習活動(附件四),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
(五)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充實改善教學設備:技藝教育經費列為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依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編足預算者,依指定額度給予百分之五設備補助;一般性補助款未編足所轄學校開辦抽離式技藝教育班所需經費者,扣減本署就本計畫各項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六)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七) 本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減列補助比率。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依各項作業計畫策訂之時程辦理。
(二)申請程序:由受補助對象提出各項活動計畫向本署申請辦
理。
(三)審查期限:分別依各項補助案策訂之期程辦理。
(四)審查方式及程序:
原則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先作書面之初審,再送本
署複(決)審,國立學校則由本署辦理審查。
(五)審查原則:以補助項目及基準為審查原則,並經會議決定
之。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由本署依核定計畫計算補助經費,並函
請受補助對象依核定補助額度掣據報本署憑辦。
(二)受補助對象應於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併同成果報告函報本署辦理
核結相關事宜。
(三)前款所指成果報告為縣市總體規劃督導國民中學生涯發展
教育暨技藝教育之辦理成效。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前一學年度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課程訪視工作,並將訪視成果函報本署,其轄內生涯發展教育辦理績優學校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1、第一階段應由辦理學校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教學與課程、教學設備、學生輔導、辦理成效及學生進路等(參考本署所公布之訪視表訂定內容)先行自評,並將自評結果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辦。
2、第二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訪視小組,必要時,得實地抽訪學校辦理情形,訪視結果分送受訪學校參考改進。
3、本署得視前二目辦理成果,增減下年度技藝教育專班核定班級數及相關補助經費。
(二) 本署依成果報告,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了解情況,並作為下年度審查各項活動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