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間贊助體育運動,獎勵長期
奉獻與熱心推展體育運動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頒給體育推手獎,
以增進全民參與體育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推手獎分為贊助類、推展類及特別類;各類獎項規定如下:
(一)贊助類:
1、金質獎。
2、銀質獎。
3、銅質獎。
4、長期贊助獎。
(二)推展類:
1、金質獎。
2、銀質獎。
3、銅質獎。
(三)特別類:特別獎。
前項每年頒給之獎項與其應具備之資格及推薦期間,由本署公告之。
三、體育推手獎,由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推薦人
)推薦受獎人。
推薦人應依前點第二項公告之期間內,填具推薦表,並檢具符合前點
第二項公告資格之文件、資料,向本署推薦。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第二項推薦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由本署公告之。
四、本署為審查前點第二項推薦案,得聘請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
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等組成審查會,依各該推薦表
及其相關文件、資料審查,並經核定後,產生各該受獎人。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審查事項,準用教育部頒給
精英獎之獎勵法規規定。
五、本署應就第三點第二項推薦案之審查結果,通知推薦人及受獎人。
六、本署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推薦人、受獎人及其負責人蒐
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