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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6 月 05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國民小學、國民中
    學(以下併稱學校)落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
    綱)規定,規劃及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文、閩東語文、客語文及原
    住民族語文)部定課程(以下簡稱部定課程)及校訂課程,確保學生
    選習本土語文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應於開課前,依下列規定調查學生選習意願:
(一)新生:應於新生報到時,辦理選習本土語文類別之調查,作為開設
      本土語文課程之依據。
(二)舊生:學生以持續修習同一種語別為原則;對於修習該語別達一年
      以上,有轉換選習語別之需求者,學校應提供其轉換之申請機制,
      相關申請作業,以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調各國民小學,於每年五月十日前,將該
    學年度六年級應屆畢業生於國小教育階段之本土語文選習紀錄提供予
    學區內國民中學,作為國民中學準備本土語文師資及開課之參考。
  第一項第一款之國中新生,其選習語別與國民小學不同時,為利課程
    之安排,學校可參考本署研發之分級試題進行評估。
  學校辦理第一項新生選習意願調查或舊生轉換語別申請作業時,應設
    計表格提供學生填寫,並經家長簽章同意後繳回。

三、學校規劃本土語文課程,應依下列方式開設:
(一)部定課程: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六年級及國民中學一年級、二年級學
      生,應依課綱規定,自閩南語文、閩東語文、客語文或原住民族語
      文,選擇任一語別修習。國民中學階段自一百十一學年度逐年實施
      。
(二)校訂課程:
    1、學校應調查學生選習本土語文之意願,於國民中學三年級之彈性
        學習課程開課。
    2、學校應於國民中學三年級之彈性學習課程,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
        程至少每週一節,供原住民籍學生選習。  
  選習原住民族語文之學生,學校宜輔導其以父母或家長之該族語文為
    優先考量。  
  國民小學學生得選習臺灣手語、新住民語文及本土語文任一項語別,
    國民中學學生得選習臺灣手語及本土語文任一項語別;其選習,應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劃及實施臺灣手語課程應注意事項」及「國民
    中小學開設新住民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規定。  
  閩東語文之教學人員應取得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閩東語文教學人員培訓課程之合格證書。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一年級與二年級每週應開設本土語文課程,其課
    程實施時間,與各領域均相同;國民中學應調查三年級學生選修意願
    ,得優先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設本土語文課程,鼓勵學生依其意願選習
    本土語文課程。
  本土語文課程之開設,除得每週上課一節外,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通過後,得以隔週上課二節、隔學期對開各二節課之方式,彈性調整
    。
  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排課或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者,得專案報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利用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以
    外時間實施。

五、學校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充分尊重學生及家長選擇權,並將開設情
    形通知學生家長。  
  學校於國民中學三年級彈性學習課程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因師資
    延聘確有困難而無法依需求開課者,應與家長充分溝通協調後,適度
    調整課程。

六、學校應視各類本土語文課程選習學生數,以班或班群方式編組,不受
    年級之限制;班級人數,不得逾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
    員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為因應學生選課需求,班群課程,以於同一
    時段開設為原則。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一年級與二年級,學生選習之本土語文類別,學
    校均應開班,以保障學生選習本土語文之權益。  
  同學習階段、同語文別、同語文級別學生,得合班上課。

七、本土語文課程之開設,以實體課程為原則;學校有師資不足之情況者
    ,得參加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直播共學或其他相關方式,協助學校
    開設之課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前項學校訂定改善措施,列為協助師資
    充實重點學校,並應設定逐年降低直播共學授課比率之目標。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相關激勵機制,鼓勵教師參與並通過中
    高級以上閩南或客語言認證、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認證,或取得本
    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認證,並視師資需求,規劃辦理語文認證輔導
    之相關研習。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語別師資聘任法規,協助達一定規模以
    上之學校,開設本土語文教師專長缺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學校採合聘及巡迴方式,聘任合格教師
    。  
  學校辦理各領域教師甄選,應優先考量聘任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中
    高級(原住民族語為高級)以上之合格教師,並安排其教授本土語文
    課程。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置直轄市、縣(市)之本土語文教學師資
    人力資料庫,積極辦理授課教師之本土語文教學專長培訓,並得依國
    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
    及進用,以滿足學校師資需求。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主管之學校本土語文師資未符應需求情事
    ,積極研議協助措施。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提升本土語文教學之現職教師專業能力,應
    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業進修或學習社群。
(二)輔導及經驗交流。
  為提升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能力,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規劃辦理提升課程教學之專業課程,並訂定相關人員定期參與增能
    機制。

十一、學校應積極配合臺灣母語日之實施,鼓勵教師於教學過程多使用母
      語,並營造本土語文生活情境。   
    學校在教室編配狀況許可下,得設置本土語文專科教室,並營造各
      語別文化學習環境,以利本土語文情境布置,提高學生學習興趣,
      增進學習效果。   
    學校得結合領域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以沉浸式方式實施課程教學
      。   
    學校得於課後、假日或寒暑假辦理本土語文相關社團或營隊,延伸
      學生本土語文學習時間。

十二、學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應確實將本土語文課程選習
      人數及選習課程開設概況(包括任課教師本土語文專長符應統計)
      ,填報於本署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線上資料審查;本署應定期提供本土語文
      課程選習人數及選習課程開設概況予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
      。   
    學校學生選習調查表應留校存查一年。

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推動會,提供推
      動本土語文之政策建議,並促進辦理本土語文之成效。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學校開設本土語文課程
      情形,辦理成效優良者,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