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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依教育部年度(體育)施政
計畫辦理。

二、目的: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與改善
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

三、申請單位:

(一)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全國性運動組織:

1、以學校為會員或以學生為主之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

2、體育教育之相關學術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體育課程教學:包括教師研習、教材開發及其他活化與提升
教學品質之計畫。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包括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
簡稱全大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
全國性各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以下簡稱聯賽)、全國性與
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以下簡稱跨區域體育活動)。

(三)體育學術交流:辦理全國性學校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集訓及國內外移地訓練。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包括學校
體育教學、訓練場地及設備器材;區域性以上訓練場地及設
備器材,補助項目詳附表一。

五、申請資格:

(一)體育課程教學:配合體育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課程研
討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

1、辦理全大運之學校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2、辦理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3、辦理聯賽與跨區域體育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或運動組織。

4、支援體育署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之團體。

5、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一、
原住民族重點學校或經體育署核定為培育優秀原住民青少
年運動人才之專案學校。

(三)體育學術交流:配合體育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學術研
討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配合體育署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並招收運動績優
生者。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體育班,其運動成績曾獲全中
運及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或符合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
輔導甄審、甄試指定盃賽前四名。

3、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

4、體育大學、體育中學選手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之學校
假期集訓。

5、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
外移地訓練者,以曾獲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為原則。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

1、學校體育教學及訓練場地及設備器材:

(1)學校體育場地明顯不足或損壞,對教學顯有不利影
響及其他有緊急需求,且未有本原則規定不得補助
之學校。

(2)設置風雨球場(半戶外球場),經評估未能設置太
陽能光電球場者。

2、區域性以上訓練場地及設備器材:

(1)近二年參加全大運、全中運或聯賽最優級組前四名
之學校。

(2)近二年參加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
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屬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
會運動種類之各運動錦標賽前三名之學校。

(3)近二年參加國際賽會成績優良者之學校。

(4)設置專項運動館以設有體育班,發展該運動種類及
具該運動種類專任運動教練,且交通位置應適合作
為周邊各級學校該單項運動訓練基地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為限。

(5)大專校院申請購置設備器材,須為該設備器材運動
種類之區域或全國性訓練基地。

3、每校每年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六、補助原則:

(一)體育課程教學:依體育署施政重點,視參與人數、辦理期程
及計畫規模核定補助額度。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最高補助金額以依下列規定為原則:

1、全大運: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

2、全中運:一億六千萬元。

3、聯賽:每項運動種類一千二百萬元。

4、全國性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三百萬元。

5、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十萬元。

6、普及化運動複賽:依下列規定:

(1)國小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三萬元,每增加
十校增加補助二萬元,至多補助二十五萬元。

(2)國中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三萬元,每增加
五校增加補助二萬元,至多補助二十五萬元。

(3)離島縣(市)視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至多補助
六萬元。

(三)體育學術交流:

1、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按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
依下列規定酌予補助,其使用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稿費、
印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保險費。

(1)辦理天數三天以下者,最高補助二十萬元為原則。

(2)辦理天數超過三天者,最高補助六十萬元為原則。

2、辦理原住民族體育及適應體育研討會或活動者,優先並酌
增補助。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招收運動績優生者或體育班之學校,最高補助二十萬元為
原則。

2、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績效良好者,最高補助十
萬元為原則。

3、學校運動代表隊集訓或國內移地訓練,最高以補助三萬元
為原則。

4、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
外移地訓練者,視年度經費預算依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
數酌予補助。

5、體育大學、體育中學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所屬學校於
假期集訓,視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6、補助訓練項目: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
器材費、膳宿費、場地租借費。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

1、體育署得組成審查小組提供專業審查意見及建議補助額度,
依行政程序核定之。學校或地方政府應依審查小組意見自
籌配合款。

2、體育署得派員會同地方政府代表進行實地勘查,同時考量
地方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3、前一年度獲本原則或其他法令規定補助,執行成效不彰者,
本署得調降前款最高補助金額。

4、各項補助額度詳附表一。

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1、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
體育運動團隊訓練,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
為原則。

2、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將次一年度計畫及預算表送至
地方政府彙辦及初審。符合資格者,自每年十月一
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地方政府依本原則表格填
列彙送體育署審查。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
月三十日止,將次一年度計畫及預算表送至體育署。

(二)申請程序:

1、地方政府應就所屬學校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性
辦理初審,單一學校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
置體育設備器材計畫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應由地方政府
辦理實地勘查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再報體育署申請。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3、地方政府舉辦跨區域體育活動者,由地方政府向體育署提
出申請。

4、全國性運動組織,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填列「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
育運動發展經費申請表」(附件一)及「教育部體育署補助
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
份,始得受理:

1、申請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
交流、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

 

(2)申請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並應檢附符合補助規定
之運動成績證明文件與獎狀影本。

2、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者:

(1)計畫書: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
備器材申請計畫書(附件三)。

(2)申請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區域性以上訓練場地及設
備器材者,須檢附符合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之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

(3)設置樂活運動站應以屋況、結構、採光、通風良好
之教室或室內空間為限,並以實施例如體操等體育
課程教學為目的,並將設置空間條件及體育課程實
施詳列於計畫書中。

八、審核作業:

(一)體育署受理申請後,得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
組成審查小組,就書面資料或以實地訪視方式審查,必要時
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體育署應就計畫書及經費需求表之急迫性、必要性、合理性、
明確性及效益性進行審查,並據以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
必要時,得依審查意見,請申請學校調整計畫書內容。

(三)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學校其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
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四)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
巿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就地方政
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各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
以附表二為原則。

九、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得檢附收據請領補助款,
各項經費應依核定補助項目專款專用。

(二)各項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
內檢附成果報告(附件四)辦理核結。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體育署得不定時抽訪,其結
果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受補助單位經訪視查有待改善事項,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前,
體育署得暫緩撥付其後各期經費補助。其不能改善者,本
署得廢止其後各期經費補助。

(三)辦理活動不實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原則之經費補助。
二年後,若獲本署補助經費,將列為訪查對象,加強監督
執行情形。

十一、附則:

(一)體育署得優予補助下列事項:

1、花東、離島及偏鄉地區學校申請計畫。

2、因應運動團隊安置輔導。

3、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體育署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
動、訓練,得專案予以核定補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計畫書內容不符合本原則、其他法令或學校教育及體育
政策。

2、同一年度獲本原則或其他法令規定相同性質計畫補助。

3、前一年度獲本原則或其他法令規定補助,超過一百萬元,
或未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4、申請出國比賽學校者,已獲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
辦法補助者,同一年度不得申請補助國外移地訓練。

5、修(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未達附表一
補助年限者。

(三)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四)經費項目之編列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
基準表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計畫核定後,如有變動者應於事前報體育署核定。

2、更改活動日期、地點者,應事前通知體育署。

3、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4、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
正、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5、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而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項目
及金額。

6、受補助購置體育設備器材者,應編製財產卡,並將「教育
部體育署補助購置」字樣張貼於設備器材上。

7、涉及樹木改善者,應依教育部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
教育部補助校園設施設備施工前樹木改善參考流程辦理。

8、涉及水土保持者,應先擬具並自籌經費辦理水土保持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