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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評審會運作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研究人員之聘任 (含新聘、
    續聘、合聘、解聘、不續聘、停聘、借調) 、升等、評鑑、行政服務
    績效考評、學術倫理案件及獎懲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及各研究中心均應設置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分別簡稱院研評會
    及中心研評會。
    本院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評鑑及行政服務績效考評事項,採院及
    中心二級二審制,由各中心研評會審議通過後,再送院研評會審議。
    但其中聘任之院內合聘事項,於各中心研評會審議通過後,逕送院研
    評會報告。
    本院研究人員之學術倫理案件及獎懲事項由院研評會審議。

三、院研評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指定委員及票選委員組成:
  (一)指定委員:至多七人,由院長就本院副院長、主任秘書、副研究員
      以上人員及具備教授資格院外學者專家遴聘。
  (二)票選委員:至多八人,其中六人由各研究中心就編制內副研究員以
      上人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方式分別產生票選委員一人、候補委員一
      人,其餘二人由本院編制內副研究員以上人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
      法方式產生票選委員二人、候補委員二人。委員因故出缺,由候補
      委員補足所遺任期。
  (三)召集人由院長指定院內委員擔任。
    審議聘任及升等案件,院長得加聘院外學者專家補足之,加聘委員聘
    至當屆委員聘期屆滿之日止。
    院研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院研評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ㄧ。

四、中心研評會由委員五人組成,副研究員等級以上者至少四人,中心主
    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中心研評會委員,其中二人由院長指派院內研究員或外聘院外學者專
    家擔任委員。
    中心研評會委員除當然委員與指定委員外,其餘由研究中心編制內研
    究人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方式互選產生。委員因故出缺,由候補委
    員補足所遺任期。中心研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於辦理聘任及升等研究員事項時,如中心研評會委員中,研究員等級
    未達五人者,得由院長加聘院內研究員或外聘具教授資格學者專家擔
    任委員,並聘至當屆委員聘期屆滿之日止。
    中心研評會委員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由各中心依行政程序簽奉院長核准
    後,送交人事室製發聘函。
    研究中心所屬副研究員不足者,則由研究中心提供院內研究人員或院
    外學者專家參考名單,簽請院長指派組成中心研評會。
    中心研評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ㄧ。

五、研究人員核定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院研評會及中心研評會委員。

六、院研評會及中心研評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公推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七、院研評會與中心研評會委員於聘任及升等事項之審議,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
  (二)學位論文指導關係。
  (三)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四)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研評會決議應予迴避。
    有前項情形之一而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研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低階人員不得審查高階人員之聘任及升等事項。

八、院研評會及中心研評會對審議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如以
    投票方式表決者,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開會時得視需要邀
    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院研評會及中心研評會對於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事項審議之決定過程
    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妥善保存。

九、院研評會及中心研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不續聘、停聘之決議應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出席委員迴避時,不計入各該議案出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