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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撙節支出與儘量利用本部所屬機關(
  構)現有相關設施之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構):依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院授主會三字
     0九五000五五九九號函規定,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所
屬公
     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及政府
捐助基
     金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二)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指各執行計畫之定義或申請條件所定
     ;其未規定者,指科技部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
業要
     點第二點所定之下列四類。但不包括僅邀請國外人士來
我國演
     講及授課者:
     1.第一類:由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授權主辦或與該學術
      組織聯合舉辦之國際大型學術會議。
     2.第二類: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或洲區域性)正式認可在
      我
國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3.第三類:國內學術組織授權辦理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4.第四類:國內自行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規劃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
  時,應依本要點辦理。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
  應利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
  討(習)會之必要時,有關場地選擇之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一)本部所屬機關(構)之場地(不包括委外經營之場地)。
  (二)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構)或訓練機關(構)之場
     (例如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訓練機構
或臺
     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委外經營之場地。
  (四)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呈內
     明確實無法租借得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六、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所需經費應依預定議程
  覈實編列,膳宿費編列上限規定如下:
  (一)參加對象為機關(構)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新臺幣(以下同
     )三百元,午、晚餐每餐單價於一百元範圍內供應,辦理期程
     第一天(包括一日活動)不提供早餐,其一日膳費以二百四十
     元為基準編列;住宿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二)應業務需要辦理,且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之人士者
     ,每人每日膳費五百元;每日住宿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薦任級以下人員基準辦理。
  (三)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每人
     每日膳費一千元;每日住宿費為二千元。但外賓每日住宿費為
     四千元。如於膳宿費以外,再支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支付費
     用總額不得超出行政院所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
     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前項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
  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七、各項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相關課程與活動之規劃及安
  ,依所定目標與實際需求,力求嚴謹及覈實,不得過於鬆散或與
主題
  無直接關聯之項目,得於一日或二日內完成者,除特殊情形外
,不得
  規劃為二日或三日。

八、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
  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九、參加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人員,不得攜眷參加。

十、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專校院,以自籌收入支應辦理各類會議、講
  、訓練及研討(習)會,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
辦法
  規定,於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規定中明定支給基準後實施。

十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向本部以外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各
   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者,其經費之編列與執行,
應比
   照本要點規定審核及辦理。但補助機關(構)對補助內容另
有規範
   者,得依其規範辦理。

十二、接受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委辦或補助之機關(構)、學校及民間機
   ,本部補助或委辦相關費用之編列與執行,應比照本要點規定
審核
   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