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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4 22: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臺灣閩南語(以下簡稱閩南語)之使
    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以利閩南語教學、傳承及推廣,並提高使用閩
    南語服務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閩南語能力,指閩南語之聽、說、讀、寫能力。

三、閩南語能力之認證,由本部規劃執行之。其中有關認證範圍、認證工
    具、認證試務及認證行政事務,本部得委由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學
    術機構辦理。

四、本部及受託辦理之學術機構,對應考人之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五、本認證不限國籍、族別,均可參加。

六、閩南語能力認證採筆試與口試方式評量,其能力級別分為六級:
    基礎級、初級、中級、中高級、高級及專業級。

七、本認證得分區辦理,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辦之。

八、依本要點通過認證者,由本部發給閩南語能力證明。

九、本閩南語認證僅證明閩南語能力,本部無協助任何就業分發之責。

十、通過閩南語認證者,如欲取得擔任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之資格,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