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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四)字第1132402888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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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臺灣台語之使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
    ,以利臺灣台語教學、傳承及推廣,並提高使用臺灣台語服務之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灣台語能力,指臺灣台語之聽、說、讀、寫能力。

三、臺灣台語能力之認證,由本部規劃執行之。其中有關認證範圍、認證
    工具、認證試務及認證行政事務,本部得委由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
    學術機構辦理。

四、本部及受託辦理之學術機構,對應考人之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五、本認證不限國籍、族別,均可參加。

六、臺灣台語能力認證包括聽力、口語、閱讀、書寫四項測驗類型,其能
    力級別分為六級:基礎級、初級、中級、中高級、高級及專業級。

七、本認證得分區辦理,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辦之。

八、依本要點通過認證者,由本部發給臺灣台語能力證明。

九、本臺灣台語認證僅證明臺灣台語能力,本部無協助任何就業分發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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