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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本國語文教育,提升全民本國語文素
  養,特設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國語文教育政策、研究及推廣之相關諮詢與建議。
(二)作為本國語文教育政策與相關研究、推廣事項之溝通平臺。
(三)指導及議決各項本國語文教育政策相關研究及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定委員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本
  部主任秘書以上人員至少一人、終身教育司司長及本國語文領域顧問
  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具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實務經驗者。
(三)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等與本國語文教育有關機關
   之代表。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
  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得設法規行政、學習環境、資源建置及活動推廣等工作分組,由
  部長聘(派)委員擔任各工作分組召集人。
  本會委員得依其專長領域參與各工作分組,並得依個人意願跨組參與
  。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終身教育司辦理;必要時得成立專案辦公室
  協助。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