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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
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門票費。
二、資料複印費。

第 三 條
本館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本館資料複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四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