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者,任一筆試科目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三
百元,口試科目新臺幣五百元。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