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全球學習華語熱潮,推動具我國文化
內涵之華語文教育活動,及研發具有國際市場競爭力之華語文教材,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補助對象:
1.基本資格:國內外機關與已登記立案之學校及相關文教團體。
2.申請辦理華語文教育活動者:應具有辦理對外華語文教育活動能
力。
3.申請研發編製華語文教材者:應具有編輯、行銷通路及專業教學
經驗之整合能力。
(二)補助範圍
1.申請辦理華語文教育活動者:以向國外主流社會人士宣導具我國
文化內涵之華語文教育活動為主要範圍,得透過研習、座談會、
教學、華語教育遊學、比賽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進行。
2.申請研發編製華語文教材者:
(1)新編或修訂適用各年齡層之主教材或輔助教材,包括書面、影
音、數位出版品等或建置數位網站。
(2)整套教材之補助以二年為限。
三、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基本原則:
1.申請補助之計畫應符合我國對外華語文教育政策,並具有實際效
益。
2.申請補助之計畫應傳達臺灣多元文化特色及融合使用國家當地文
化。
(二)申請辦理華語文教育活動者:採部分補助,以不超過活動總經費百
分之六十為原則。但為配合國際需求及我國政策推動,對於現階段
較迫切之類別優得先補助,並專案核請提高補助比率至百分之七十
五。
(三)申請研發編製華語文教材者:
1.應為以華語文為第二語言學習之教材。
2.以正體字編印為準,必要時得適度加註簡體字。
3.以注音符號及二大華語拼音對照為原則。
4.採部分補助,以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但具有全球市
場競爭力之教材,且能符合迫切性國家語文政策之申請案,得專
案簽核提高補助比率至百分之八十五。
(四)補助基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但國外
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申請辦理華語文教育活動者,
並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提出:
1.國內申請案向本部提出;國外申請案原則上經我國駐外館處評估
後函轉本部審查。
2.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計畫書(附件一)、經費概算表(附件二)、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立案證明等),各一式三份送本部審查;申
請研發編製華語文教材者,並應檢具教材編輯綱要及教材樣稿,
各一式三份。
3.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目及
金額。
(二)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2.審查程序:
(1)申請辦理華語文教育活動者:初審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或組成
評審小組進行審查;複審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審查及簽報
作業。
(2)申請研發編製華語文教材者:初審由本部視申請案性質,送相
關華語文專家學者進行審查;複審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審
查及簽報作業。
3.審查基準:
(1)向國外主流社會宣導具我國文化內涵之華語文教育,具有實際
效益。
(2)符合國家政策及年度對外華語文教育重點。
(3)其他相關事項,如計畫周延性、歷年成效等。
(4)申請研發編製華語文教材者,主教材應含教師手冊及習作;教
材應具有國際華語市場之流通性;教材編輯群應具有華語教學
專業資歷及聲望;應符合教材使用國家之華語教學需求。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國內:經本部核准之申請案,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後,應
檢附經出納、會計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明金融機構
名稱、帳戶及銀行帳號,送本部請撥。
2.國外:經本部核准之申請案,由駐外單位彙整受補助單位之領據
,經初核無誤後,送回本部請領經費,再轉撥受補助單位。
(二)經費撥付及核銷
1.經本部核定之計畫,其補助經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撥付。
2.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附件三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四)送本部核結;國外受補助單位由
駐外館處轉本部核結。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隨時瞭解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以落實計畫。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執行成效不彰,本部得視情
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撤銷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其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全部歸屬於受補助單位。其內
容如有錯誤或涉及著作權糾紛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成果應送本部審查通過後,始得出版發行。
(三)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成果,受補助單位應檢具授權同意書(附件五
),授權本部及部屬機關於辦理教育事務之範圍內,得無償利用(
包括但不限於重製、散布等)。本部或部屬機關如因被受權利用標
的而遭致任何第三人控訴其侵害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利且有賠償義
務時,受補助單位應賠償本部或部屬機關因此所遭致之一切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對第三人之賠償、律師費用等)。
(四)受補助辦理華語文教育活動得將本部列為輔導或贊助單位;獲補助
之平面出版品,應於版權頁將本部列為輔導單位;影音、數位等出
版品或數位網站,應依指定方式將本部列為輔導單位。但如有特殊
情況者,受補助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報本部核准後調整之。
八、其他事項
(一)本部得協調輔導受補助單位規劃其申請案之方向。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其計畫執行,因故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並依本要點規定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
(三)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不得再依本部其他規定,重複申請同項目
之經費補助。
(四)獲補助之活動或教材之成果或成品,受補助單位應即時免費提供本
部,總數以一百份以內為原則。
(五)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