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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教學、研究及評鑑等工
  作,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以下稱本資料庫)以供各界
  參酌,為維護本資料庫之公正性及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以下簡稱師資
  人才)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資料庫設置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中文版」,並由本部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
簡稱性平會)秘書單位以線上受理師資人才之採認
    申請、公告及本資料庫
更新維護工作。
 
三、申請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採認,應符合下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並提供相
  關之佐證資料;其檢附之佐證資料未達三項者,不予受理:
 
  (一)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2、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3、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工作小組。
 
    4、各直轄市、縣(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5、各直轄市、縣(市)性平會。
 
    6、本部性平會。
 
    7、各級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
 
    8、其他性別相關委員會。
 
  (二)曾發表或出版性別議題相關著作。
 
  (三)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演講經驗。
 
  (四)近三年內具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實務經驗或方案執行經驗。
 
  (五)曾參加政府機關或大專院校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講員培訓,或修習性
    別平等教育之相關課程。
 
  (六)曾參與政府機關辦理之性別平等相關之評鑑、訪視或評估。
 
四、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得自行申請採認或由下列機關(構)、團體初審後推
  薦之:
 
  (一)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三)政府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其設立三年以上,且具性別平等推動經
    驗。
 
五、推薦機關(構)、團體,應就其所推薦人選進行初審,再於本部性別平等
  教育全球資訊網進行推薦申請採認。
 
六、師資人才之審核工作,由本部性平會社會推展組會議辦理,審核之結果經
  提報本部性平會審議通過後,得採認為師資人才,列入線上系統公告以提
  供查詢。
 
七、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部應對本資料庫進行滾動式管理,每年九月通知師資人才確認資料
    之正確性。
 
  (二)師資人才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職稱、最高學歷、個人通
    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個人網址)、審核指標內容、
    專業背景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由師資人才本人主動通知
    本部更正或補充。
 
八、列入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部性平會社會推展組會
  議審核後,應予除名:
 
  (一)經師資人才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
 
九、本要點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部性平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