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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大學之教育實習指導

     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

     教師積極參與教育實習,協助教育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

     之實踐力,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增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

     師資培育素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優獎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

     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及

     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三、 辦理期程:

     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報名甄選:每年五月十五日前。

     (二)審查作業:每年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止。

     (三)審查結果: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得獎名單。

四、 獎項及錄取名額: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

       1、典範獎六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人、國民小學教育

         階段二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

         階段一人。

       2、優良獎六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人、國民小學教育

         階段二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

         階段一人。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1、卓越獎十三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五人、國民小學教

         育階段四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

         育階段二人。

       2、優良獎十三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五人、國民小學教

         育階段四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

         育階段二人。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

       1、楷模獎二十人:

         (1)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六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三

           人、幼兒園教育階段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

           段一人。

         (2)依各教育階段取審查積分最高排序:中等學校教

           育階段四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二人、幼兒園教

           育階段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一人。

       2、優良獎四十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十人、國民小學

         教育階段十人、幼兒園教育階段六人、特殊教育學校

         教育階段四人。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同心獎六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組、國民小學教育

         階段二組、幼兒園教育階段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

         階段一組。

       2、優良獎六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組、國民小學教育

         階段二組、幼兒園教育階段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

         階段一組。

     (五)各獎項錄取名額,本部得擇優錄取,並視實際需要酌予增

       減名額。

五、 參選資格:

     前一年二月至七月及前一年八月至本年一月參與及完成半年制

     教育實習;前一年七月起至本年六月止參與及完成一年制教育

     實習,並符合下列資格,應擇一項目參選,不得重複:

     (一)個人參選:

       1、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

         導教師至少三年,指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表現卓

         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2、教育實習輔導教師: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輔

         導教師至少三年,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教育實習

         學生(教師)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

         習機構聯署推薦。

       3、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

         越,且獲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聯署

         推薦。

     (二)團體參選:

       符合前款各目規定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

       師及教育實習學生(教師),且對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有具

       體貢獻、效益及特色。

     (三)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三年輔導(指導)教育實習經

       驗,始得再參選同一獎項。

六、 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推薦名額:

       1、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

         人以下者,得推薦二人;二十六人以上者,至多推薦

         三人。

       2、教育實習輔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數在一

         百人以下者,得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以下

         者,得推薦三人;三百零一人以上者,至多推薦四

         人。

       3、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數

         在一百人以下者,得推薦二人;超過一百人,每增一

         百人得再推薦一人,至多推薦七人。

       4、教育實習合作團體: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

         人以下者,得推薦二組;二十六人以上者,至多推薦

         三組。

       5、前四目各獎項推薦名額,依各教育階段分別計之。

     (三)推薦程序: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組成教育實習績優評選小組(以下

         簡稱評選小組)公開評選被推薦者,其中評選小組應

         置評選委員三人至七人,並由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中

         心之主管擔任召集人;有特殊需求考量,經校長同意

         指派一級主管擔任召集人。

       2、評選小組成員同時為被推薦人,校內評選紀錄應註明

         迴避機制。

       3、已停招,惟仍有實習學生(教師)之師資培育大學,

         經校長同意,由一級主管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4、評選結果報經校長同意,備文檢附評選結果會議紀

         錄、推薦總表一式二份及被推薦人資料一式五份,依

         限送達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逾

         期、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四)推薦資料規格:

       1、被推薦人送審資料(包括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應

         以A4尺寸膠裝成冊,送審資料內容至多不得超過各獎

         資料頁數限制,並應分別編列頁碼,超過資料內容之

         總頁數限制者,每增一頁扣總分一分。

       2、送審資料應以符合推薦資格期間內容為主,資料內容

         及規格不符及錯漏字,依實際情形酌予扣分。

       3、教育實習指導教師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十頁至六十頁,

         內容應呈現教育實習指導理念、指導計畫代表作、訪

         視或指導紀錄代表作、成果及典範事蹟等。

       4、教育實習輔導教師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十頁至六十頁,

         內容應呈現教育實習理念、輔導計畫代表作、輔導紀

         錄代表作、成果及卓越事蹟等。

       5、教育實習學生(教師)送審資料頁數應為三十頁至六

         十頁,內容應呈現個人之教育實習計畫、課程設計、

         教學創新、校園人際互動、實習精要紀錄、教育生涯

         之期許與發展及楷模事蹟等,並得提供十分鐘以內之

         教學過程光碟影片一式五份。資料內容如有共同創

         作,應註明貢獻度,並取得其他共同作者之切結同意

         書。

       6、教育實習合作團體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四十頁至六十

         頁,內容應呈現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

         輔導相關制度及創新作法、團體間之互動情形與紀

         錄、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在實習輔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

         推廣之模式等。

       7、推薦資料規格,由本部統一提供,並於本部全球資訊

         網/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項下公告。

     (五)被推薦人,應自行選擇一所學校參與推薦,不得重複,

       違反者,以資格不符論。

七、 評審基準: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

       1、教育實習指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五分。

       2、教育實習訪視或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五分。

       3、教育指導典範事蹟:占四十分。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1、教育實習機構之輔導計畫:占十分。

       2、教育實習輔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分。

       3、教育實習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分。

       4、教育實習輔導卓越事蹟:占四十分。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

       1、教育實習楷模事蹟:占三十分。

       2、教育實習計畫:占十分。

       3、課程設計與教學創新之作法:占二十五分。

       4、校園人際互動、教學、導師、行政、研習等精要紀錄

         及心得:占二十五分。

       5、教育生涯之期許與發展、教育實習檔案(心得)簽

         證:占十分。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及

         創新作法:占二十分。

       2、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實習學生

         (教師)之互動情形及紀錄:占三十五分。

       3、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於實習輔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推廣

         之模式:占四十五分。

八、 評審作業:

     (一)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應組成評審小

       組:

       1、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以十五人為原則,包括本部行政

         代表一人。

       2、評審委員依推薦案件之教育階段分為四組:中等學校

         組、國民小學組、幼兒園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組;每組

         評審委員至少二人。

       3、受聘委員辦理評審作業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

         定。

     (二)評審程序:

       1、評審原則由評審小組召開會議研議定之。

       2、評審小組以推薦學校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必要時得

         至被推薦人服務(教育實習)之學校進行實地審查或

         請被推薦人至指定地點進行面談。

     (三)本要點有關爭議事宜,經評審小組審議後,報本部決定。

九、 獎勵方式:

     經核定獲頒教育實習績優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並

     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

       1、典範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

         元。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1、卓越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

         元,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

         校核敘嘉獎二次。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

       1、楷模獎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依各教育階段取審查積

         分最高排序,新臺幣二萬元,共計八名,其餘為新臺

         幣六千元,共計十二名。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同心獎每組頒發獎座二座,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

         並頒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金分配由推薦之師資培

         育大學自訂;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優良獎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五)核發獎金應依規定扣稅(扣稅金額以財政部所定之競賽獎

       金百分之十計算,如有增減時從其規定辦理)。

十、 應遵守及配合辦理事項:

     (一)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二)有被推薦事蹟不實、未具教育實習資格、偽造文書或有其

       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序等情事,經本部查證屬實者,

       已受理評審之案件,應予退件;已獲獎者,撤銷其得獎資

       格,並追繳原頒贈之獎座、獎狀及獎金。有違法事實者,

       依各該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得獎者除重大疾病或特殊因素,並經推薦之師資培育大學

       同意代領獎座、獎狀及獎金外,應親自出席本部頒獎典

       禮,違反者,以自動放棄論。

     (四)得獎者於公告得獎二年內,應配合本部舉辦相關宣傳與媒

       體報導等相關活動,並保留參選原始檔案及資料,送本部

       備查。

     (五)得獎資料應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圖片與說明

       文字等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

       案,提供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

       送及網路線上閱覽。如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部得重製該

       得獎資料。

     (六)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與辦理教育實習績優獎成果

       發表及研討會:

       1、本部邀集各獎得獎前六名,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

         彙編及會議討論,確認撰寫架構,並填寫著作財產權

         授權契約書,續傳教育實習經驗,俾供辦理教育實習

         相關單位參考。

       2、為推廣績優之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凝聚師資培育之實

         習輔導政策與實務作為之共識,預定辦理一場至二場

         成果分享及研討會,以推廣教育實習績優事蹟,得獎

         者應配合參與至少一場。

     (七)為瞭解本要點辦理成效,本部得進行歷年得獎者現況追蹤

       調查,作為未來規劃之參據。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有被推薦者資料,未得獎者,原件檢還;得獎者,有關

       資料檢還三份,其餘留存本部運用。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薦及得獎情形,列入下年度相關補

       助經費額度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