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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生涯發展教育及國中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
  程綱要及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協助學生瞭解自己,培養積極、樂觀之態度及良好之品德、價值觀,
    認識工作世界及所需基本知能,以增進生涯發展基本能力及信心。

  (二)提供學生適合其能力、性向及興趣之技藝教育,重建學習信心,導引
    適性發展,以充分發展其潛能。

  (三)瞭解教育、社會及工作間之關係,學習各種開展生涯之方法與途徑,
    輔導學生對於行(職)業之認識及加深職業試探,以利適性生涯規劃
    ,作為升讀高中職校之參考。

  (四)運用社會資源及個人潛能,培養組織、規劃生涯發展之能力,以適應
    社會環境之變遷,減少國中學生中途離校比例。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國中生涯發展教育:

    1、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督導、審查資料、檢討會議補助基準
      :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本補助以轄區內國中數核算,三十校

      以下者新臺幣十五萬元,三十一校至五十校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十一校以上者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國中部分基本補助:每班新臺幣三千元。

    3、各校規劃辦理全體國中二年級班級進行社區高職參訪及職群試探
      活動者,以國中二年級班級數計算,每班另增加補助新臺幣三千
      元,每校補助生涯發展教育辦理經費新臺幣二萬元。

    4、依據每學年度公私立國中(包括國立大學附設高中之國中部、公
      私立完全中學附設國中部、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中一年級新生
      人數補助印發「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

    5、計畫格式及經費支用項目如附件一。

  (二)國中技藝教育:設班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署所規劃不同模式
    (例如自辦式、合作式、偏遠地區及專案編班等),並依據不同節數
    所定基準補助,詳如附件二。

  (三)國中技藝教育競賽及成果發表活動:

    1、技藝競賽:依國中技藝教育辦理之班數、人數及職群數核算:(
      班數 × 新臺幣一千元)+(學生數 × 新臺幣五十元)+(開辦
      職群數 × 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
      則;其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技藝教育學生技藝競
      賽及成果發表活動計畫(如附件三)辦理者,酌予補助經費新臺
      幣五萬元至十萬元。

    2、成果發表活動:

      (1)國中技藝教育辦理之班數四十班以下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四
        十一班至八十班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八十一班至一百班補
        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一百零一班以上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成果展之總經費超過新臺幣五十
        萬元者,另增加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3)本目補助經費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原則。

  (四)辦理宣導研習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效推動生涯發展及
    技藝教育,協助辦理各項宣導研習活動,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新臺幣
    十萬元。

  (五)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國中技藝教育充實改善教學設備(計畫格
    式如附件四):技藝教育經費列為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
    項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依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編足預算者,依指定額度給予百分之五設備、物品補助;一般性補助
    款未編足所轄學校開辦抽離式技藝教育班所需經費者,扣減本署就本
    計畫各項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六)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
    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七)本補助原則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
    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依各項作業計畫策訂之時程辦理。

  (二)申請程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各項活動計畫向本署申請辦
    理。

  (三)審查期限:分別依各項補助案策訂之期程辦理。

  (四)審查方式及程序:原則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先作書面之初審,
    再送本署複(決)審。

  (五)審查原則:以補助項目及基準為審查原則,並經會議決定之。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由本署依核定計畫計算補助經費,並函請各校或直
    轄市、縣(市)政府依核定補助額度掣據報本署憑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國中生涯發展教
    育及技藝教育課程訪視工作:

    1、第一階段應由辦理學校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教學與課程、教
      學設備、學生輔導、辦理成效及學生進路等(依本署所公布之訪
      視表訂定內容)先行自評,並將自評結果填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彙辦。

    2、第二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訪視小組,
      實地抽訪學校辦理情形,訪視結果除分送受訪學校參考改進外,
      其轄內生涯發展教育辦理績優學校之比率並應自一百零一年度起
      至一百零三年度,逐年達成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七
      十。

    3、本署得視前二目辦理成果,增減下年度技藝教育專班核定班級數
      及相關補助經費。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各項活動結
    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報本署備查,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
    府成果報告情形,視需要赴直轄市、縣(市)政府了解情況,並作為
    下年度審查各項活動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