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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班)與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改善幼兒園教學環境設備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調節城鄉差距,增進
  幼兒入幼兒園或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就學機會,享有安全舒適
  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增設公立幼兒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班)):

  1、補助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慎評估所轄幼兒人口成長狀況
    ,並充分考量城鄉供需及平衡後,研提新設計畫。其補助類型如下:

   (1)第一類:山地及偏遠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一班)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
     元。

   (2)第二類:其他資源明顯不足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
     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
     十萬元。

   (3)第三類:一般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一班)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補助原則:

   (1)優先性:第一類及第二類列為優先補助。

   (2)條件性:第三類應提報評估及說明書,並以區域中弱勢幼兒人數眾
     多者優先考量。

   (3)互斥性:不得與本署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重複申請。

   (4)以補助開辦設備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二)改善幼兒園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教學環境設備補助原則及
   優先順序如下:

  1、安全設施設備:例如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取得F3類組使用執照、非
    F3類組使用執照變更為F3類組、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
    等。

  2、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例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備等。

  3、環境設施設備改善:例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但不包括環
    境美化。

  4、遊戲設施設備:例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戲設施設備修繕
    等。

  5、教學設備:例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6、其他:幼兒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三)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如情形特殊,得於完成設立登記前補助
   下列經費:

  1、場地安全:例如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補強工程及消防安全設備等。

  2、符合設立登記要件之設施設備:例如護欄、衛生及廚房設備等。

 (四)本署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補助辦法及
   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
   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增設幼兒園(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增設計畫及經費概
    算,於指定期限前將計畫書(包括彙整表)送達本署,逾期不予受理
    。

  2、改善幼兒園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教學環境設備:各園(
    中心)依前點第二款之補助原則提報兼具環境美學之改善計畫(如附
    件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屬各園之計畫書後,組成審
    查小組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人數,審慎評估所提
    之設施設備規模,與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
    後,將通過初審之計畫,依優先性、安全性、必要性排定先後順序並
    敘明初審意見,檢附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圖、全校平面
    圖及經費概算表)及初審意見一覽表(如附件二)報本署。

 (二)審查:由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
   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補助金額檢送收據報本署請撥經費,其
   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納入地
   方年度預算。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署核定後,應即轉知各園(中心)執行與辦
   理撥款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四)經費之核銷,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
   定,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原始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以備查考。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
   束後一個月內(最遲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包括成果報告書、照片及經費執行明細表)各一份辦理核
   結。未能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提前於當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備文報本署申請展延。

 (六)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
   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六、成效與考核:

 (一)調節城鄉差距,增進幼兒入幼兒園或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就
   學機會,並提昇幼兒學習環境品質。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辦理績效
   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三)本署為暸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辦理實況,必要時得進行實
   地訪視,俾發現問題並即時改進;其結果得列入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四)增設幼兒園(班)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經費核定後,工
   程施作完竣前,每月月底前彙整提報各園之執行進度。

 (五)新增設幼兒園(班)及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未如期辦理者,補助款應全數
   或按原補助比例繳回,並於次年度停止對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