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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師生實務增能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技專校院落實各系(科)自我定

  位,培育產業所需人才;促進產學共構系(科)一般與專業核心能力,

  調整課程與業界協同教學,培育學生職能導向之實作能力;深化各系

  (科)實務教學資源,並增加學生就業機會;強化學生業界實習,增進

  其就業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程: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經費分年撥付,每年六月一日起至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三、申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大學部及專科部

  (五年制、二年制)之日間部系(科)。

四、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界專家,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內、外大專以上畢業,並具有五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

      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或具十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

      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表現優異。

    2、曾任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選手、教練、裁判。

    3、曾獲頒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4、其他經學校自行認定足堪擔任是項工作者。

  (二)深耕服務:技專校院任職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以帶職帶薪方

    式,與申請研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究主題,進行為期半

    年或一年之研究或服務。

五、學校為辦理師生實務增能,應研擬執行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本部所定實施策略及流程(如附件一)辦理,學校規劃以三年執

    行本要點所定實施策略及流程,每年彙整校內三分之一系(科)資

    料提出申請。第一年參與計畫之系科研提出附件一所定程序一至三

    之執行計畫,第二年研提附件一所定程序四至八之執行計畫,並建

    立管考機制。

  (二)學校各系(科)應進行自我定位人力培育目標,與產業建立合作夥

    伴關係,邀集各系(科)相對應產業界參與課程修訂作業,達到各

    系(科)將核心專業能力轉化為課程,以符應產業需求。

  (三)辦理本計畫所聘業界專家每門課程協同教學時數,以全學期(十八

    週)授課總時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同一門課程不以由一位業界專

    家協同授課為限。每位業師於聘任期間以協同教授二門課程為限。

  (四)學校薦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深耕服務後,應與該機構簽訂產學合作

    案:屬深耕服務半年者,每案至少新臺幣二十萬元;深耕服務一年

    者,每案至少新臺幣四十萬元。參與深耕服務之教師每學期應返校

    義務任教滿一學分,且授課達十八小時者,依其帶職帶薪服務時間

    採計升等年資。教師執行深耕服務期間,其薪資部分由服務學校支

    應,本部僅補助兼任教師代課鐘點費。

  (五)鼓勵各校開設校內、校外實習課程,補助辦理下列實習課程之相關

    費用:

    1、暑期課程:於暑期開設二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應在同一

      機構連續實習八週,並以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為原則(包括

      各校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

    2、學期課程:開設九學分以上,至少為期四點五個月之校外實習

      課程,修讀實習課程期間,除各校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

      動等外,學生應全時於實習機構實習。

    3、學年課程:開設十八學分以上,至少為期九個月之校外實習課

      程,修讀實習課程期間,除各校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

      等外,學生應全時於實習機構實習。

    4、醫護科系課程:在學期間,四技、五專學制學生應修滿二十學

      分以上,二技、二專學制學生應俢滿九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

      程;其實習時數得累計,並依各醫護科系學校實習學分之規定

      辦理。

    5、海外實習課程:

      (1)以於學期、學年開設之課程為限。

      (2)實習地點為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地區,或於國際海域航行

        之大型商船,且以臺商所設海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

        及機構(包括分公司)為優先。

 

      (3)參與學生應符合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4)實習機構應經學校評估合格,且實習工作性質與就讀系科

        相關。

    6、其他實習課程:同一學期開設至少二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

      程,且應於同一機構進行實習,每日連續實習至少八小時;其

      累積總時數(不包含校外參訪及實務見習等),以不得低於三

      百二十小時為原則。

六、計畫審查原則:

  (一)審查指標:以第五點附件─所定實施策略及流程作為審查基準,學

    校系(科)所提之規劃內容,應符合該基準,並檢附相關會議紀錄

    或證明文件。

  (二)補助經費:依據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基準表(如附件二)審核。第一

    年通過審核之學校系(科),一次撥付補助經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第二年通過審核之學校系(科),得提出申請補助第五點附件-所

    定之實施策略程序四至八等項目之經費。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由學校彙整執行計畫書,並檢核符合第五點第一款實施

    策略及流程後,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向本部申請;本部於每年五

    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二)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內容應符合第五點附件一所定實施策略及流程(每一系(科)

      以二十五頁為限)。

    2、學校推動本計畫三年之系(科)計畫配置表。

    3、學校推動本計畫行政管理及內控機制。

    4、申請系科辦理本計畫各程序之內容。

八、經費核撥及結報:

  (一)各校第一年申請補助經費將一次撥付,第二年申請補助經費將分二

    期撥付:

    1、第一期經費:學校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後,撥付第一期經

      費(占總經費之五十)。

    2、第二期經費: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

      第二期經費。

  (二)本要點採部分補助,學校應提出相對之自籌款,並不得低於本部核

    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三)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全國技專校院執行本要點

    之各項執行情形進行實地訪視或作業抽查。

  (二)學校應於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報整體成果報告。

  (三)學校之辦理成效將作為下一期計畫申請補助,及納入本部相關獎勵

    補助經費核配之參據。

  (四)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成果觀摩會等,分享執

    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五)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書所定確實執行,以達成目標。

  (六)各校應於每季定期填報執行成效之相關資料。

十、附則:

  (一)學校應訂定業界專家遴聘辦法與聘任契約,以規範業界專家之資格

    審查、聘任及其協助教學等工作內容(包括授課時數及聘約期

    效),聘任期間採一學期一聘,應聘者並應填具「履歷表」(附件

    三)。

  (二)各系召開系(科)務會議確認適性定位及所培育人才位階,及系

    (科)定位規劃之參考依據等,應檢附相關會議紀錄或其他證明文

    件。

  (三)系(科)遴選之業界合作夥伴,應檢附與學校簽定策略聯盟契約

    (MOU)影本,及選擇夥伴之指標及評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