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瞭解個別
學生,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矯正性之輔導,協助學生成長與適應社
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依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
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2.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
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原則。但配合本部
政策之專案性計畫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
之六十,且最高補助金額以六十萬元為原則。
(二)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標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辦理。
四、補助項目: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部分:
1.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2.性別平等教育。
3.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4.新興輔導議題。
5.人權法治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6.校園正向管教教育活動。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分(不含軍警校院):
1.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與督導、輔導知能、心理諮商、生涯輔導。
2.性別平等教育。
3.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4.人權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5.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與服務學習。
6.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自我評鑑及學生事務與輔
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限公立大專校院申請)。
7.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限設有法律系所之大學校院申請,工作
項目以協助中小學及社區辦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動為主)。
8.結合國民中小學辦理中輟學生之預防及輔導、憂鬱自傷防治之三
級預防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法治及品格道德教育、家庭
暴力目睹兒童及少年輔導方案、兒童及少年保護之高風險家庭學
生辨識與輔導、網路沈迷等學生事務與輔導之相關活動。
9.強化學生輔導體制。
10.新興輔導議題。
11.學生自治傳承與研習活動。
12.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民間團體以每半年申請一案為原則,並依團體專業就下列補助主題
擇一申請辦理:
1.性別平等教育。
2.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3.新興輔導議題。
4.大專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5.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中輟預防與輔導活動。
6.結合大專學生社團及學生志工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
7.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之相關教育活動。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本於權責整合所
屬學校資源,研擬年度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提報本部申請
,一年申請一次為限,本部不受理個別中小學申請計畫。
2.大專校院申請辦理專案性計畫經費者(指學生輔導工作計畫、性
別平等教育、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大專校
院學生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與服務學習、公立大專校院辦理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自我評鑑及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
畫、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強化學生輔導體制及學生自治傳承
與研習活動等),應依本部所定期限及格式檢附相關表件送請本
部辦理,資料不全者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3.民間團體
(1)申請期間(分二階段受理):
A.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
十日受理申請。
B.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
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
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訓育委員會)提出申請。但配合本部政
策之專案性計畫者,不在此限。
(3)申請文件:活動計畫書、申請表(如附件一)、團體立案證明
影本及經費概算表各一式二份(如附件二)。計畫書內應. 明
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
受理。
(二)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私立大專校院專案性補助案由本部依
行政程序核定,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
2.民間團體補助案,申請經費未達二十萬元者依行政程序核定;申
請經費二十萬元以上者,於前款第三目之(1)所定申請期間截
止後,交審查會議或送專家學者審查,依行政程序核定。審查內
容含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之分析(審
查表如附件三)。
3.統整性、跨直轄市及縣(市)與跨校性之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計畫經費納入預算辦理;實施校
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四)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
,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
執行前報本部核備者,不在此限。
(五)本部核定計畫經費與本部核定補助經費之差額,應由申請單位自行
籌應。
(六)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計畫執
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附成果報告(如附件四)、本部計畫
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五)及應繳回之
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對補助款執行成效納入本部年度地方政府考評工作辦理,
辦理績優者,除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
表揚外,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
,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除督導改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
助經費。
(二)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
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
列補助款之依據;辦理績優者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三)受補助案列入本部年度計畫考核項目,並得視需要配合會計單位隨
時訪視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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