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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
  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目的:

  (一)充實專任專業輔導人力,健全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二)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提昇學校對偏差行為
    學生之危機處理。

  (三)輔導嚴重心理與行為偏差及適應困難學生,提供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
    專業諮詢服務。

  (四)促進學生心理健康,預防學生認知、情緒與行為問題及適應困難之產
    生。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四、補助原則:

  (一)員額編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
    小學)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及本辦法之規定,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並得依規定置督導人員。

  (二)補助基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下列基準直
    接補助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再行依相同基準核配經費至所屬國民中小
    學。

    1、補助經費項目包括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離職儲
      金、年終獎金、加班費;薪資基準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2、每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最高補助金額:

      (1)擔任督導人員者,每月以新臺幣五萬三千元計,每年以新臺
        幣六十九萬元計。

      (2)具碩士學位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五萬元計,每年以新臺幣
        六十六萬元計。

      (3)具學士學位者,每月以新臺幣四萬八千元計,每年以新臺幣
        六十三萬元計。

      (4)未具相關專業資格者,每月以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計,每年以
        新臺幣六十萬元計。

      (5)所聘人員有年資併計或薪點晉級情事者,本署得衡酌其工作
        年資及地方政府財力分級,增加補助所需經費,每月以新臺
        幣一萬九千元計,每年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計。

  (三)地方政府配合事項:

    1、依學生需求及地方教育特色,配置規劃駐區人力,並依其專業統
      籌調派為原則,規劃符合整體需求之模式辦理。

    2、地方政府應自籌經費支應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運作所需經費,如差
      旅費、加班費、離島及偏遠加給、薪點晉級需增列之薪資等。

    3、地方政府辦理公開甄選時,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網站及教育部
      學生輔導資訊網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報紙)。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將次年度實施計畫報本
    署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

  (二)地方政府應本權責分析國民中小學教育及輔導問題,瞭解教師、學生
    、家長及社區需求,據以提出具體措施。

  (三)年度實施計畫應依序包括下列項目:

    1、實施目的。

    2、聘用人員名冊:包括國民中小學聘用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二。

    3、甄選及聘用計畫:包括訂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工作守則或規範。

    4、運作模式:包括專責單位運作模式、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模式
      (如駐區、駐校或巡迴)、偏遠地區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調配
      模式、與學校輔導室之分工合作機制、本計畫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間之橫向分工及整合之組織運作規劃。

    5、培訓課程規劃與督導機制: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教育與輔導專業
      知能培訓及督導機制。

    6、服務地點、服務範圍、工作職掌及時間。

    7、績效考核方式。

    8、預期效益。

  (四)地方政府所報年度實施計畫,由本署辦理書面審查,就計畫內容、聘
    用人員之合理性等予以審核。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
    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二)經費撥付原則:

    1、由本署依各地方政府應置人員數設算全年最高補助金額,撥付各
      地方政府第一期經費。

    2、各地方政府於辦理第二期請款作業時,應併同函報該年度聘用人
      員名冊;本署依實際聘用人數及資格,核定該年度補助經費。

    3、未辦理第二期請款作業之地方政府,應於該年度九月三十日前,
      函報實際聘用人員名冊;本署得依實際聘用人數及資格,併予追
      繳或增列該年度補助經費。

  (三)地方政府應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計畫經費核定文件、補助
    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核
    結。

  (四)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地方政府應依計畫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
    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
    之地方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次一年度補助
    款額度。

  (三)地方政府及國民中小學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績效評核。評核
    內容及方式除本辦法規定者外,由地方政府定之。

  (四)地方政府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具特殊貢獻
    者,得推薦為教育部友善校園獎有功人員,予以公開表揚。

  (五)本署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及國民中小學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依實際
    需要召開檢討會議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

  (六)本要點之工作辦理情形列入本署對地方政府相關考核事項辦理。地方
    政府於本署進行考核與視導時,應備齊、彙整及分析辦理工作之量化
    及質化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