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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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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特
訂定本規定。
二、技術學院提出申請改名科技大學時,應已設立或改制滿三年,且符合下列
基本條件。本部得依據學校資源、辦學成效及改名科技大學規劃情形,由
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審議後擇優核准:
(一)校地、校舍、師資等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
變更停辦辦法、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及技專校院增設調整
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計算。
(二)設備:
應設有圖書館,其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五千平方公尺,並已完成學術
、校園網路建置及圖書館自動化設施。圖書館配合各系(科)、學程
之需求應有充足之專業圖書、期刊,且藏書量總數不得少於十五萬冊
,每系(科)之專門期刊至少二十種。
(三)辦學績效:
1、由專科改制技術學院之學校,改制時所提規劃(至提出申請之時
)及本部要求條件均已完成。
2、近三年校務發展在教學、研究、推廣服務及產學合作或建教合作
各方面成績優良。
3、經本部評鑑,行政類應為一等,全校所有受評鑑之系(科)、所
、學位學程須達下表所列最低基準,且不得有三等以下者:
受評鑑系(科)、所、學位學程個數
最低基準
十一個以上
有十個經評鑑為一等
十
有九個經評鑑為一等
九
有八個經評鑑為一等
八
有七個經評鑑為一等
七
有六個經評鑑為一等
六
有五個經評鑑為一等
五
有四個經評鑑為一等
四
有三個經評鑑為一等
三個以下
全部須經評鑑為一等
4、積極推動實務性研究,有具體事實。學校最近三學年平均每學年
接受政府機關、民間機構專案委託進行之計畫,全校平均每系(
科)至少應達六件以上。國科會補助之計畫,不包括獎勵案;政
府機關、民間機構委託進行之計畫,不包括檢驗服務。
5、近三年學校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符合下列規定,已建立健全制
度,且未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1)申請學校為私立者,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下列事宜:
A、召開董事會議及進行董事之改選、補選等,運作正常並
按時報備有案。
B、按時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並報備有案。
C、參加私立學校退休撫卹基金,且學校之退休撫卹辦法經
本部核備有案。
(2)學校校長及人事、會計等處室主管,均依規定聘(任)用合
格人員擔任,並經本部備查有案。
(3)學校其他學術行政主管之聘(任)用,已建立完善制度並依
規定辦理。
(4)學校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規章均依規定訂(修)定,並報本
部有案。
(5)學校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經
費稽核委員會等重要會議之組成及運作正常。
(6)學校校務行政電腦化運作確有成效。
(7)已建立教學評量指標,並有具體成效。
(8)招生、學籍、課程、財務、人事及會計等事項,均依規定辦
理且運作管理完善,無重大行政疏失事項。
三、本部受理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科技大學,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日
為每年二月一日。
四、複審通過之學校經簽報核定後,私立學校由本部核定改名,公立學校
並由本部依行政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
五、本部依各校提報資料審核。經核准改名科技大學者,本部並得定期追
蹤學校所提計畫及核准改名要求條件執行情形。執行未達要求條件者
,或提報之資料不實者,應視為行政重大疏失,並將作為核定獎補助
及招生總額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