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學前教育品質,使學齡前幼兒
得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項目、學前教育工作之實施內容、補助基準及支應項目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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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學前教育工作之實施內容│補助基準及支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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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一、參與對象: │一、補助基準:以直轄市、│
│ 幼教│(一)負責人、園長(主│ 縣(市)政府所轄已立│
│ 研習│ 任)、所長、職員│ 案公私立幼稚園總教師│
│ 之經│ 及廚工等行政人員│ 數之二倍(以下簡稱為│
│ 費。│ 。 │ 總教師數)計算,依下│
│ │(二)教師、教保人員及│ 列基準補助,並得視實│
│ │ 助理教保人員。 │ 際情況酌予調整補助額│
│ │二、辦理原則: │ 度: │
│ │(一)各直轄市、縣(市│(一)總教師數一百五十人│
│ │ )政府應評估所轄│ 以下者,最高核定新│
│ │ 公立及已立案之私│ 臺幣六十萬元。 │
│ │ 立幼稚園(托兒所│(二)總教師數一百五十一│
│ │ )相關人員之實際│ 人至五百五十人者,│
│ │ 需求,作主題性、│ 最高核定新臺幣八十│
│ │ 系列性及延續性之│ 萬元。 │
│ │ 整體專業成長規劃│ │
│ │ ,研提年度計畫(│(三)總教師數五百五十一│
│ │ 包括各分場次計畫│ 人至一千零五十人者│
│ │ ,計畫中應敘明總│ ,最高核定新臺幣一│
│ │ 班級數、總教師數│ 百萬元。 │
│ │ 及每場次預計參與│(四)總教師數一千零五十│
│ │ 人數)及經費需求│ 一人至一千五百五十│
│ │ (包括明細表)。│ 人者,最高核定新臺│
│ │(二)研習場次之辦理應│ 幣一百二十萬元。 │
│ │ 以分散性或帶狀性│(五)總教師數一千五百五│
│ │ 為原則。 │ 十一人至二千零五十│
│ │(三)研習以於寒假、暑│ 人者,最高核定新臺│
│ │ 假、週休二日及上│ 幣一百四十萬元。 │
│ │ 課以外時間辦理為│(六)總教師數二千零五十│
│ │ 原則。 │ 一人至二千五百五十│
│ │(四)每場次參與人數以│ 人者,最高核定新臺│
│ │ 一百人以下為原則│ 幣一百六十萬元。 │
│ │ 。 │(七)總教師數二千五百五│
│ │(五)以本部補助款辦理│ 十一人至三千零五十│
│ │ 之各場次研習,應│ 人者,最高核定新臺│
│ │ 開放托兒所從業人│ 幣一百八十萬元。 │
│ │ 員參加。 │(八)總教師數三千零五十│
│ │三、辦理內容: │ 一人至三千五百五十│
│ │(一)研習規劃應符合系│ 人者,最高核定新臺│
│ │ 列性及延續性之宗│ 幣二百萬元。 │
│ │ 旨,並不得拼湊各│(九)總教師數三千五百五│
│ │ 項課程為之。 │ 十一人以上者,最高│
│ │(二)各直轄市、縣(市│ 核定新臺幣二百二十│
│ │ )政府所辦理之研│ 萬元。 │
│ │ 習除應依本部當年│二、支應項目: │
│ │ 度發布之主題規劃│(一)經費支應項目包括講│
│ │ 外,並得就教師教│ 座鐘點費、講座差旅│
│ │ 保人員專業發展需│ 費、教材費、膳食費│
│ │ 求,增列其他主題│ 、場地使用費、場地│
│ │ 研習課程。 │ 布置費及雜支等。 │
│ │ │(二)本補助經費不得支應│
│ │ │ 於活動(例如校外參│
│ │ │ 觀、團體旅遊等)之│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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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一、 參加對象:以外籍 │一、補助基準:每場次最高│
│ 幼稚│ 及大陸配偶家庭成 │ 核定三萬元為原則;每│
│ 園外│ 員為優先,如有餘 │ 一直轄市、縣(市)政│
│ 籍及│ 額,得開放其他家 │ 府每年最高核定新臺幣│
│ 大陸│ 庭參與了解多元文 │ 五十萬元為原則。 │
│ 配偶│ 化。 │二、支應項目: │
│ 家庭│二、辦理原則: │(一)經費支用項目包括講│
│ 親職│(一)直轄市、縣(市)│ 座鐘點費、講座差旅│
│ 教育│ 政府以鄉(鎮、市│ 費、教材費、膳食費│
│ 之經│ 、區)為單位,並│ 、場地使用費、場地│
│ 費。│ 結合社區、社政及│ 布置費及雜支等。 │
│ │ 衛政等資源,規劃│(二)本補助經費不得支應│
│ │ 系列性、階段性主│ 於校外參觀、團體旅│
│ │ 題之親職活動,並│ 遊等活動。 │
│ │ 研提年度計畫及經│ │
│ │ 費需求,且排列優│ │
│ │ 先順位。 │ │
│ │(二)每分區至多辦理二│ │
│ │ 場次,每場次參與│ │
│ │ 人數以不超過一百│ │
│ │ 人為原則。 │ │
│ │(三)辦理形式以親職教│ │
│ │ 養(包括互動)講│ │
│ │ 座、生活資訊講座│ │
│ │ 為原則。 │ │
│ │(四)親職教育應於寒假│ │
│ │ 、暑假、週休二日│ │
│ │ 及上課以外時間辦│ │
│ │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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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辦理原則: │一、補助基準:依下列基準│
│ 未立│一、直轄市、縣(市)政│ 核予補助款: │
│ 案幼│ 府應成立幼教機構聯│(一)直轄市、縣(市)內│
│ 教機│ 合輔導小組(以下簡│ 已查獲之未立案幼教│
│ 構稽│ 稱輔導小組),負責│ 機構十家以下者,最│
│ 查業│ 輔導及稽查事宜;輔│ 高核定新臺幣三萬元│
│ 務。│ 導小組成員除教育局│ 。 │
│ │ 相關承辦人員外,應│(二)直轄市、縣(市)內│
│ │ 視業務性質納入工務│ 已查獲之未立案幼教│
│ │ (建設)、社政、衛│ 機構十一家至二十家│
│ │ 生、警察及消防等相│ 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 │ 關單位業務代表。 │ 六萬元。 │
│ │二、為確保幼教機構合法│(三)直轄市、縣(市)內│
│ │ 經營,直轄市、縣(│ 已查獲之未立案幼教│
│ │ 市)政府應於每年十│ 機構二十一家至三十│
│ │ 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 家者,最高核定新臺│
│ │ 年度計畫(包括已查│ 幣九萬元。 │
│ │ 獲之未立案幼教機構│(四)直轄市、縣(市)內│
│ │ 清冊)及經費需求。│ 已查獲之未立案幼教│
│ │三、經輔導小組查核為未│ 機構三十一家至四十│
│ │ 立案幼教機構者,由│ 家者,最高核定新臺│
│ │ 各主管單位依相關法│ 幣十二萬元。 │
│ │ 令規定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內│
│ │ │ 已查獲之未立案幼教│
│ │ │ 機構四十一家至五十│
│ │ │ 家者,最高核定新臺│
│ │ │ 幣十五萬元。 │
│ │ │(六)直轄市、縣(市)內│
│ │ │ 已查獲之未立案幼教│
│ │ │ 機構五十一家以上者│
│ │ │ ,最高核定新臺幣十│
│ │ │ 八萬元。 │
│ │ │二、支應項目:本補助款為│
│ │ │ 經常門經費,其支應項│
│ │ │ 目包括加班費、差旅費│
│ │ │ 、工作費及其他相關費│
│ │ │ 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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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辦理原則:直轄市、縣(│一、補助基準:每一直轄市│
│ 幼教│市)政府應以能達成發展│ 、縣(市)政府最高核│
│ 資源│幼教特色與支援學前教育│ 定新臺幣三十萬元。 │
│ 中心│服務及符合資源不重複利│二、支應項目: │
│ 及幼│用之原則,規劃並研提年│(一)考量業務執行所需,│
│ 教輔│度實施計畫。 │ 幼教輔導團團員入園│
│ 導團│ │ 所進行輔導時,經費│
│ 功能│ │ 支用項目得編列聘請│
│ 經費│ │ 代理代課教師之費用│
│ 。 │ │ 。 │
│ │ │(二)本補助經費不得支應│
│ │ │ 於活動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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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置│辦理原則: │一、補助基準:依所指定業│
│ 指定│一、各直轄市、縣(市)│ 務之複雜度、前一年度│
│ 幼教│ 政府協助辦理幼托整│ 執行成效,及下列基準│
│ 業務│ 合或其他相關指定專│ 核予補助款: │
│ 專案│ 案時,加置之臨時人│(一)直轄市、縣(市)內│
│ 臨時│ 力及其相關經費。 │ 幼稚園及托兒所三百│
│ 人力│二、所補助人力禁止挪用│ 園以下者,最高加置│
│ 。 │ ,違反者應繳回相關│ 人力一名,每名最高│
│ │ 補助款,本部不再補│ 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
│ │ 助相關經費。 │ 。 │
│ │ │(二)直轄市、縣(市)內│
│ │ │ 幼稚園及托兒所超過│
│ │ │ 三百園至九百園以下│
│ │ │ 者,最高加置人力二│
│ │ │ 名,最高補助新臺幣│
│ │ │ 一百四十萬元。 │
│ │ │(三)直轄市、縣(市)內│
│ │ │ 幼稚園及托兒所超過│
│ │ │ 九百園者,最高加置│
│ │ │ 人力三名,最高補助│
│ │ │ 新臺幣二百一十萬元│
│ │ │ 。 │
│ │ │二、支應項目:辦理指定幼│
│ │ │ 教業務加置人力為經常│
│ │ │ 門經費,其支應項目包│
│ │ │ 括薪資、勞健保、離職│
│ │ │ 儲金、加班費、差旅費│
│ │ │ (包括因公出差之交通│
│ │ │ 費、住宿費及膳雜費)│
│ │ │ 、年終獎金、意外保險│
│ │ │ (最高以投保新臺幣三│
│ │ │ 百萬元為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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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部指定日期前,依補助基準
及辦理原則,提列年度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部審查;逾期提報或未
能配合本部幼教重要政策者,不予補助。
(二)審查:除補助項目四補助加強幼教資源中心及輔導團功能經費外,
由本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召開審查會議審查通過
後核予經費,其餘補助項目本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
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計畫內容辦理
,執行期間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本補助款應納入地方預算,請款時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未能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結
作業者,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備文報本部申請經費展延。
(四)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補助項目一及二之執行成果應包括(每場次)下列項目:
1.研習、講座資料及原報本部計畫。
2.簽到單影本。
3.活動紀錄。
4.活動剪影。
5.質化及量化之意見彙整表。
(二)本部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必
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
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督導改善。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得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
依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
年度補助額度。
七、注意事項:
(一)本部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二)本部得於教育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
之講義、教材或軟體。
(三)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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