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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業務需要,規範臨時人員之進用與管理事項,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指本院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且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並與本院簽訂勞動契約者,包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助理及臨時工。

三、本院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四、本院進用臨時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接受教育部或科技部等機關(構)專案經費委辦或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計畫,現有人力不能負荷者。

  ()本院為發展院務所需而具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新增業務,並經下列方式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

1.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

2.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措施辦理。

  ()辦理營繕工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得進用之人力。

  ()配合行政院核定具通案性之重大政策進用者。

五、本院臨時人員進用及審核程序:

()本院用人單位擬進用臨時人員者,應事先簽陳核准,簽具業務需求、經費來源、工作內容、用人資格、薪俸標準、工作期間等條件,以實際到職日為起僱日。

()審核程序及項目:

1.臨時人員進用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之規定。
2.給假、薪資待遇及其他權利事項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等相關規定。
3.本院以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所進用人數或所需用人經費應符合下列條件:

(1)     進用人數未超過本院九十六年度實際進用之人數。

(2)     所需用人經費未超過本院九十六年度實支數額。

()用人單位簽陳進用人選,應同時檢附簽奉核准公文履歷表、身分證、畢業證書或學生證等資料,研究所在學學生須檢附已修畢相關學分之證明。

()臨時人員執行特定性業務且工作期間達一年以上者(含續僱年資合計達一年以上者),用人單位應於臨時人員到職當日或續僱年資滿一年當日備妥到職單、勞動契約書及工作說明書(包含業務需求、工作期程、工作內容、職稱等)資料,由本院統一報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僱用外國人另應符合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國籍法等規定。

各單位應按年填具「本院臨時人員進用情形彙整表」(格式如附表1),俾利相關單位函知教育部或科技部等經費核撥機關審核。

七、本院各單位主管以上層級者、各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就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或研究計畫中,應迴避進用。

八、本院臨時人員資格及薪資標準:

()本院預算進用者

1.博士後研究人員:

資格比照「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薪資依據本院博士後研究人員薪資表(如附表2)敘薪。

2.專任助理:

  薪資標準比照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

3.兼任助理:

  薪資比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4.臨時工:

資格比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中臨時工作人力及工讀生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惟不得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

()院外機關補助或委辦進用者

本院執行機關補助或委辦計畫,其資格與薪資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若無相關規定或授權以本院規定辦理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依本要點進用之臨時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由用人單位依經費來源辦理。

十、本院進用之專任臨時人員,得採計其任職前之相關工作經歷,由用人單位依公告徵才條件各自簽陳核准,並檢附具體證明文件,但特別休假之核給,仍自受僱日起計算。

惟院外機關補助或委辦經費進用之人員,相關工作經歷採計仍依該機關核定相關規定辦理。若無相關規定或授權以本院規定辦理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助理任現職,僱用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由各用人單位進行績效評核,其績效評核分為續僱晉級(晉薪點一級)與不續僱,年度績效評核表如附表3

十二、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助理僱用期間一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評核為不續僱: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有曠職紀錄。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28日(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四)考核年度內有重大違失情事。

(五)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六)與外界及民眾互動時態度欠佳,影響本院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十三、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助理僱用期間一年以上,其年度績效評核為不續僱者,本院應將通知送達當事人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四、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助理之敘奬規定,依本院派遣人員績效評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臨時人員僱用期間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應經單位簽奉核准後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進用之臨時人員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本院行政倫理及工作保密、本院員工個人資料保護及切結資通安全保密等規定。

十七、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助理於僱用期間屆滿前,或因故須提前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簽陳核准同意後,依本院規定完成離職程序,始得離職。

      兼任助理、臨時工僱用期間屆滿前經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同意後,不需另簽陳核准,但應依本院規定完成離職單簽核程序,始得離職,並比照專任臨時人員程序辦理。

十八、臨時人員得向本院申請開立工作服務證明。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