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預防、追蹤與復
學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並結合社會
資源,提供中輟復學學生適性教育,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中央機關及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以下簡稱
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
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其最高補助比率上限,第一級為百分之四十,
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本署得視
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二)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三)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標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表辦理。
四、補助項目:
(一)預防性項目:
1、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定期辦理中輟生復學
輔導督導會報。
2、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認
輔適應困難、有中輟之虞或復學等高關懷學生。
3、加強原住民學生、單親(失親)家庭學生輟學預防與復學輔
導及就讀,並辦理相關輔導活動。
4、辦理預防中輟高關懷班及彈性輔導課程。
5、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及少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
畫。
(二)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項目:
1、結合社區資源,建立中輟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
絡,並辦理青少年社會輔導資源聯繫座談。
2、督導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
3、協調社政單位或結合立案民間團體、退休教師輔導長期(或
多次)輟學學生,如進行個案訪談、電話訪談、家庭訪視或
辦理營隊等工作。
4、辦理所屬學校「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上
線研習。
5、規劃所屬中輟輔導替代役男之輔導責任區制度建立,並聘請
專業督導帶領及提升役男輔導相關知能(附件五)。
6、成立中輟生資源中心學校,協助所屬學校處理有關中輟生相
關問題。
7、辦理中介教育措施及高關懷課程教師知能研習。
(三)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中輟生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
學環境,經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審查通過,並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者,得安排就讀慈輝班或資源式與合作式中途班(實施計畫如附
件二、三);其課程規劃以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得考
量學生需求及特性,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其須施以技藝教
育者,應配合本署技藝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
(四)獨立式中途學校: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設置,收容安置違反該條例受法院裁定安置施以二年選替教育個
案,並經本署認可之獨立式中途學校。
(五)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
1、彙整統計並研究分析所轄中輟生輟學及再輟原因,並研擬解
決方案及因應策略。
2、辦理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邀集各相關局處共同檢
討並提出改進策略。
3、 辦理訪視並督導改進。
(六)民間團體: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中輟預防與輔導活
動。
五、申請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整合相關資源,就下列工作項目擬具整體中輟生預防、追蹤、復
學輔導及就讀計畫,並填列申請表、經費預算表,並將整體計畫
彙整成冊,函報本署,遇有特殊情形,得於學期中另提單項計畫
函報本署;其與民間團體合作者,應另檢附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及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1、預防性項目:計畫中應載明中輟生復學督導會報、強迫入學
委員會委員名單、預定辦理期間及各職責分工、所屬原住
民、單親家庭重點學校名單、學生數及預計辦理活動等詳細
內容;高關懷班及彈性輔導課程之申請,依預防中輟高關懷
課程計畫辦理(如附件四);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及少
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之申請,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
件一)擬訂輔導計畫及填列經費申請表辦理。
2、通報、追蹤、復學輔導項目:應結合已立案之民間團體,擬
訂有關中輟生通報、追蹤、復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如
附件六),連同計畫向本署申請;與社區青少年輔導資源座
談者,應詳列與會名單、活動內容、預計辦理場次、預計達
成目的等。
3、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
(1)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所屬慈輝班經費
需求,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審核後,填列計
畫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七),向本署申請。其中正式
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
(2)資源式、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辦
理學校(資源式)或與民間團體合作(合作式),依本
署政策及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擬訂所屬中輟
復學生就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如附件七),連同
計畫向本署申請。
4、中途學校:其課程規劃應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及各
級學校課程綱要進行外,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
彈性之課程,以提供多元選替教育之服務。正式編制員額人
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
本需求支應;個案安置費用,由個案來源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裁定之地方法院支應;其餘不足之經常性費
用,由獨立式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填列申請表並檢附所屬學校計
畫(含經費概算)向本署申請。
5、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擬訂有關中輟生業務督導、中輟
成因與因應策略、中輟成效之評量與經驗傳承計畫,並填列
申請表(如附件六),向本署申請。辦理中輟生輔導業務經
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之計畫,應詳列擬邀請對象、活動辦
理方式、內容及預計達成效益。
(二)民間團體:
1、每半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2、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1)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
十日受理申請。
(2)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
(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3)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
日受理申請。
(4)每年十月至十一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三十
日受理申請。
3、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
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署提出申請。
4、申請文件:檢附申請表(如附件十)、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
經費申請表(格式參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相關表件)、團體立案證明影本。計畫書內應敍明向
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5、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補助案,由本署依行政
程序核定,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
(二)各項經費編列基準,依本署相關規定及本原則經費補助基準表
(如附件一)辦理。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
用途。
(三)經費核撥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及表件辦理;經費支用不合
規定者,應依規定追繳補助款項。
(四)各項活動應依提報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
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
執行前報本署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計畫
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八、附
件九)、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
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八、督導考評: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中輟生預防、追蹤、通報、復學輔導
及就讀等工作列入年度相關評鑑、訪視或督學視導項目,確實考
核;承辦本項工作成效優良學校或有關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
權責予以敘獎。
(二)本署為評估中輟生輔導執行成效,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
之計畫實施成果,列入年度中輟生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要項之一,
並據以調整下年度補助經費額度;承辦本項工作成效優良學校或
民間團體有關人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列入本署友善校園
獎評選要點之獎勵對象。
(三)受補助民間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署審查,必要時本署得實地
訪視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
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