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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預防、追蹤與復

  學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並結合社會

  資源,提供中輟復學學生適性教育,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中央機關及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以下簡稱

    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

    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其最高補助比率上限,第一級為百分之四十,

    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本署得視

    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二)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三)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標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表辦理。

四、補助項目:

  (一)預防性項目:

    1、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定期辦理中輟生復學

      輔導督導會報。

    2、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認

      輔適應困難、有中輟之虞或復學等高關懷學生。

    3、加強原住民學生、單親(失親)家庭學生輟學預防與復學輔

      導及就讀,並辦理相關輔導活動。

    4、辦理預防中輟高關懷班及彈性輔導課程。

    5、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及少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

      畫。

  (二)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項目:

    1、結合社區資源,建立中輟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

      絡,並辦理青少年社會輔導資源聯繫座談。

    2、督導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

    3、協調社政單位或結合立案民間團體、退休教師輔導長期(或

      多次)輟學學生,如進行個案訪談、電話訪談、家庭訪視或

      辦理營隊等工作。

    4、辦理所屬學校「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上

      線研習。

    5、規劃所屬中輟輔導替代役男之輔導責任區制度建立,並聘請

      專業督導帶領及提升役男輔導相關知能(附件五)。

    6、成立中輟生資源中心學校,協助所屬學校處理有關中輟生相

      關問題。

    7、辦理中介教育措施及高關懷課程教師知能研習。

  (三)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中輟生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

    學環境,經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審查通過,並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者,得安排就讀慈輝班或資源式與合作式中途班(實施計畫如附

    件二、三);其課程規劃以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得考

    量學生需求及特性,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其須施以技藝教

    育者,應配合本署技藝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

  (四)獨立式中途學校: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設置,收容安置違反該條例受法院裁定安置施以二年選替教育個

    案,並經本署認可之獨立式中途學校。

  (五)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

    1、彙整統計並研究分析所轄中輟生輟學及再輟原因,並研擬解

      決方案及因應策略。

    2、辦理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邀集各相關局處共同檢

      討並提出改進策略。

    3、 辦理訪視並督導改進。

  (六)民間團體: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中輟預防與輔導活

    動。

五、申請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整合相關資源,就下列工作項目擬具整體中輟生預防、追蹤、復

    學輔導及就讀計畫,並填列申請表、經費預算表,並將整體計畫

    彙整成冊,函報本署,遇有特殊情形,得於學期中另提單項計畫

    函報本署;其與民間團體合作者,應另檢附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及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1、預防性項目:計畫中應載明中輟生復學督導會報、強迫入學

      委員會委員名單、預定辦理期間及各職責分工、所屬原住

      民、單親家庭重點學校名單、學生數及預計辦理活動等詳細

      內容;高關懷班及彈性輔導課程之申請,依預防中輟高關懷

      課程計畫辦理(如附件四);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及少

      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之申請,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

      件一)擬訂輔導計畫及填列經費申請表辦理。

    2、通報、追蹤、復學輔導項目:應結合已立案之民間團體,擬

      訂有關中輟生通報、追蹤、復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如

      附件六),連同計畫向本署申請;與社區青少年輔導資源座

      談者,應詳列與會名單、活動內容、預計辦理場次、預計達

      成目的等。

    3、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

      (1)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所屬慈輝班經費

        需求,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審核後,填列計

        畫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七),向本署申請。其中正式

        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

      (2)資源式、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辦

        理學校(資源式)或與民間團體合作(合作式),依本

        署政策及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擬訂所屬中輟

        復學生就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如附件七),連同

        計畫向本署申請。

    4、中途學校:其課程規劃應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及各

      級學校課程綱要進行外,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

      彈性之課程,以提供多元選替教育之服務。正式編制員額人

      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

      本需求支應;個案安置費用,由個案來源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裁定之地方法院支應;其餘不足之經常性費

      用,由獨立式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填列申請表並檢附所屬學校計

      畫(含經費概算)向本署申請。

    5、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擬訂有關中輟生業務督導、中輟

      成因與因應策略、中輟成效之評量與經驗傳承計畫,並填列

      申請表(如附件六),向本署申請。辦理中輟生輔導業務經

      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之計畫,應詳列擬邀請對象、活動辦

      理方式、內容及預計達成效益。

  (二)民間團體:

    1、每半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2、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1)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

        十日受理申請。

      (2)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

        (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3)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

        日受理申請。

      (4)每年十月至十一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三十

        日受理申請。

    3、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

      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署提出申請。

    4、申請文件:檢附申請表(如附件十)、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

      經費申請表(格式參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相關表件)、團體立案證明影本。計畫書內應敍明向

      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5、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補助案,由本署依行政

  程序核定,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

  (二)各項經費編列基準,依本署相關規定及本原則經費補助基準表

    (如附件一)辦理。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

    用途。

  (三)經費核撥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及表件辦理;經費支用不合

    規定者,應依規定追繳補助款項。

  (四)各項活動應依提報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

    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

    執行前報本署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計畫

    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八、附

    件九)、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

    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八、督導考評: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中輟生預防、追蹤、通報、復學輔導

    及就讀等工作列入年度相關評鑑、訪視或督學視導項目,確實考

    核;承辦本項工作成效優良學校或有關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

    權責予以敘獎。

  (二)本署為評估中輟生輔導執行成效,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

    之計畫實施成果,列入年度中輟生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要項之一,

    並據以調整下年度補助經費額度;承辦本項工作成效優良學校或

    民間團體有關人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列入本署友善校園

    獎評選要點之獎勵對象。

  (三)受補助民間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署審查,必要時本署得實地

    訪視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

    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