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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3: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外國(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
 地區)人士來臺進行短期研究,藉此認識臺灣文化社會、增進我國與
 世界各國之交流及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在國外大學就讀之博士生或博士後研究員,且申請時未持有中
     華民國護照之外國籍人士。

  (二) 前款所稱博士生,指於當地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就讀博士課程之學生;所稱博士後研究員,指於當地國政府核
     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取得博士學位後,於外國政府核准立
     案之學術機構或大學校院內,進行研究計畫。以具有論文、著
     作或其他出版品等具體研究活動計畫者為優先。

  (三)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申請時已在臺灣居住、居留、從事學業(包括實習)、授
       課或研究活動。

    2、 最近五年內已獲取本計畫獎助金來臺進行短期研究。

    3、 同時受領我國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提供之獎補助金進
       行研究計畫。

    4、 在臺研究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
       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三、 研究期限及研究期間:

  (一) 研究期限:二個月至六個月。

  (二) 研究期間:以會計年度計算,並以每年三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
     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

四、 名額:每年約二十人至四十人,視年度經費預算而定。

五、 研究領域:來臺研究內容以與臺灣人文、社會科學、文化、藝術領
   域及其相關比較研究為限。

六、 獎補助內容:

  (一) 每月補助研究費博士生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博士後研究員新
     臺幣四萬元整。

  (二) 提供獲選人由居住地至臺、澎、金、馬最直接航線之來回經濟
     艙機票一張,對亞洲、歐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等五大洲別
     補助上限依本部規定辦理,超額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七、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一) 申請表3份(如附件一)。

  (二) 博士後研究員學位證書影本,博士生應提供在學證明及學分課
     程修畢等之證明文件。

  (三) 推薦信二封以上,一封為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推薦(例如:校長
     、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及其他機關、團體之首長);一
     封為相關領域之本國學者教授或專業人士推薦,如為博士生,
     應提具在學證明。

八、 申請方式及期程:

  (一) 申請人應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文件寄抵日),檢附前點規定
     之文件,向欲在我國內從事研究之大學校院或本部所屬研究機
     構(以下簡稱部屬研究機構,例如漢學研究中心、國家教育研
     究院等)提出次年在臺之研究申請。

  (二) 受理申請之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初核同意接受從事研究,
     應協助製作研究計畫中文摘要一份﹙A4紙一張﹚,於同年十一
     月十五日前函報本部彙整審核。

  (三) 本部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審查結果通知大學校院或部屬研
     究機構轉知申請人,結果同時副知申請人所屬國籍住、居所地
     之駐外館處。

九、 審查原則:大學校院或本部所屬研究機構初核同意函報本部後,由
   本部彙整召開審查會,邀集部內人員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三人至五
   人,依下列原則遴選獲選人:

  (一) 申請人之發展潛力、個人傑出表現、執行計畫能力等,占百分
     之三十。

  (二) 語文能力及研究機構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切性,占百分之
     三十。

  (三) 研究計畫(包括主題、架構、研究方法、問題分析)之整性、
     可行性與對其母國及我國未來發展之重要性等,占百分之四十
     。

十、 獎助撥款及核(結)期程及方式:獲選人從事研究所在大學校院或
   本部所屬研究機構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方式,向本部辦理請款及核
   結(銷):

  (一) 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備文檢附領款收據請撥獲選人同年經核
     定從事研究期間之研究費補助款,並於次月起每月十日前,按
     月轉發獲選人。

  (二) 在獲選人抵臺後繳交來臺機票支出證明、登機證明或機票票根
     後,得備文檢附請款收據報本報請款。

  (三) 在獲選人從事研究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送研究成果
     報告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二,包括研究論文、出版品等研究成
     果)及收支結算表等報本部辦理核結(銷)。

  (四)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 重要規定事項:

  (一) 獲選人部分:

    1、 應於我國內立案之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進行究研究,
       研究期間應積極參加我國內各項學術活動。

    2、 核定來臺短期研究期間,未經所在研究機構同意,不得任
       意離境出國;如遇特殊情況,經研究機構許可得暫時出境
       ,出境超過十日者,停發當月研究費,不得申請保留。

    3、 訪臺研究期間,不得從事有報酬之工作及同時接受我國政
       府其他機關或學校之獎補助。

    4、 本部不提供獲選人住宿設施及研究室。

    5、 應自行投保意外及醫療傷害保險,其保險效力及有效期限
       應包括於我國境內從事短期研究之期限,未投保者,來臺
       後不得領取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

    6、 來臺後取得居留證,且符合加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規定者
       ,應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繳納保費。

    7、 提供虛偽、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除撤銷其獲選資格
       外,並應繳還已領取之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

  (二) 國內大學校院及部屬研究機構部分:

    1、 同意外國人士於校內相關系所或研究單位內進行短期研究
       時,應適時提供獲選人相關協助,並依本部所定日程辦理
       獲選人研究費、機票款之請領及核結(銷)事宜。

    2、 於獲選人來臺從事研究期間,發現獲選人所填繳之資料有
       虛偽不實情事,應即停發每月研究費,除即撤銷獲選資格
        ,並追繳已領取之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同時函報本部備
       查。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