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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年度研究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本院為教育部智
    庫之使命,從事整體性、系統性、長期性之教育研究,
    特訂定本院年度研究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院年度研究預算之研究計畫。
三、研究計畫議題之規劃,至少須涵蓋下列任一項目:
(一)教育部下授本院進行之研究計畫。
(二)前瞻性國家教育發展研究。
(三)教育重大政策與議題。
(四)既定國家教育政策實施前後之評估研究。
(五)即時國家教育問題之研究。
(六)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
(七)政府推動重大施政報告。
(八)國內外教育發展趨勢。
(九)院務發展之任務。
所有計畫必須考量教育部政策方向、本院角色定位或教育現
場之未來性,無直接關係之計畫,一律不予核定。
四、研究計畫類型
本院研究計畫分為整合型及個別型二類,計畫之核定以整合
型研究為主,個別型研究為輔。
(一)整合型研究計畫:包括總計畫及子計畫(至少兩個以上)。
(二)個別型研究計畫:申請人依據研究專長、領域或配合
      相關任務需求所提出之個別型研究計畫。
五、研究計畫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研究計畫申請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下年度研
      究計畫申請書,一年期計畫以30 頁為上限(含經費明
      細表)。(研究計畫申請書撰寫格式如附件1)。
1.專兼任助理工作酬金編列原則:
 (1)個別型研究計畫均不得編列研究助理工作酬金。
 (2)各中心執行一項整合型研究計畫,且規劃三個子計畫以
    上者,經院長核准後得編列兼任研究助理工作酬金;執
    行二項以上整合型研究計畫者,經院長核准後得編列專
    任助理工作酬金。
 (3)其他特殊情形經院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2.研究計畫以本院人員擔任主持人為原則,如邀請院外人員
  擔任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經充分敘明合作
  之理由並簽陳院長核准,得比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經費編列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二)經院內核定之研究計畫申請書,由綜合規劃室於七月
      十五日前函送教育部參考。
(三)個別型研究計畫期程以一至二年為原則,並得視第一
      年之研究報告審查結果作為次年度評估計畫執行與否
      之依據。
(四)本院提出臨時性、重大性之研究議題,得經由業務單
      位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並經院長核准後併入
      審查程序。
六、研究計畫審查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中心會議討論
由各中心主管邀集各計畫提案人員組成,就研究構想、格式
體例、經費及人力等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之妥適性及合理性
進行研議整合意見。各中心應於五月十日前完成簽核。
(二)審查
每項研究計畫需經至少二人審查通過,以院內同儕互審為優
先,如無適當及足夠之院內審查人員,或有需要增加審查人
數時,可委請院外專家進行審查。各中心應於五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並將簽核之研究計畫申請書電子檔送綜合規劃室彙
整;惟教育部所提研究需求,由研究計畫申請人提出研究計
畫申請書後,逕提計畫複審會議討論;其他特殊情形經院長
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審查注意事項
1.院內互審名單由各中心簽陳院長核定後進行審查。
2.如有本院無法審查之研究計畫,由本院各中心委請院外學
  者專家二人審查,其人選得由各計畫提出人,或由中心主
  任推薦,推薦人數應為實際審查者之三倍,並經簽陳核定。
3.各項研究計畫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且審查時應採單向匿名
  方式辦理;如因計畫性質較為複雜或特殊擬採會議審查,
  經敘明理由並奉院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4.如有一位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另一位審查委員審查未通過
  之情況,則安排第三位審查委員提供審查意見。
5.有關各研究計畫如需倫理審查者,應由計畫主持人依規定
  提出院外審查。
6.整合型研究計畫若經審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時,
  其子計畫如適合以個別型研究計畫執行者,得併入個別型
  研究計畫申請案中一併考量,如經審查通過即依個別型研
  究計畫予以補助。
7.各項研究計畫審查結果應會辦綜合規劃室,以協助研究計
  畫立案、管考等作業。
8.審查結果分為「通過(80分以上)」、「修正後通過(70 分
  以上未達80分)」、「修正後再審(60分以上未達70分)」、
  「不通過(未達60分)」四種。審查表格如附件2-1、2-2。
9.審查結果為「修正後再審」者,交計畫主持人修正後,再
  由原委員進行第二次審查,第二次外審結果若仍為「修正
  後再審」,則為不通過;審查結果為「不通過」者,得就
  審查意見提「申覆意見」送交本院院務會報處理。
(四)計畫複審會議
由院長擔任主持人,召集相關單位主管、計畫提案人員出席
,就各單位審查結果進行研議討論。本會議由綜合規劃室統
籌辦理,完成時間為六月三十日前。
七、管考機制
(一)研究計畫審查通過者,應申請研究計畫編號完成立案
      ,依核定執行期限執行計畫內容。若有展延需要,需
      於執行期程結束前二個月提出,並簽陳院長核准後始
      得展延,且展延期程不得超過半年。 (研究計畫申請
      核定表如附件3。)
(二)研究計畫審查通過者,須於研究期程開始一個月內將
      研究基本資料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
      及本院知識管理系統。
(三)研究計畫執行中應進行期中書面審查。研究期程在一
      年(含)以下者,得免提期中報告審查;研究期程達
      一年以上者,需提送期中報告進行書面審查。 (審查
      意見表如附件4-1、4-2)。
(四)研究成果報告審查結果分為優等(90分以上)、甲等(
      80分以上未達90分)、乙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 丙
      等(未達70分),審查結果列為丙等者為不合格。研
      究成果審查意見表如附件5-1、5-2。成果報告之審查
      以原計畫審查人為原則。
(五)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究期程結束後當天繳交研究成
      果報告電子檔案一份 (撰寫格式如附件6),送所屬中
      心進行審查,中心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並將成
      果資料連同成果摘要表 (撰寫原則及格式如附件7)送
      綜合規劃室彙整。
(六)為符合政策發展實際需求,教育部委請本院執行之研
      究計畫,其執行期間各項諮詢會議,本院各中心(室)
      應視研究性質邀請教育部相關單位參與,強化互動溝
      通。
(七)本院年度之研究成果運用評估,應於研究計畫期程結
      束後三個月內,將研究成果報教育部相關單位。
(八)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提供審查修正情形對照表 (撰寫格
      式如附件8),俾瞭解報告修正情形及未能修正之原因。
(九)本院各項研究報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
      定情形外,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究期程結束四個月內依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成果報告寄存單位建議表」(
      如附件9) 將研究成果報告(紙本)及電子檔案光碟送
      交綜合規劃室辦理寄存與歸檔,並至「政府研究資訊
      系統」 (GRB)及本院知識管理系統完成研究成果登
      錄。綜合規劃室每三個月檢視研究成果報告寄存情形
      ,並將彙整資料提本院業務協調會報報告。
(十)成果涉及教育部重大政策或具敏感性議題者,應依「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成果運用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