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為持續推動青年壯遊計畫,包括營造青年壯遊臺灣友善環境、辦理
創新研發活動、加強宣傳推廣等三大面向,擴展青年壯遊體驗學習
多元管道,塑造臺灣青年壯遊新文化。
(二)鼓勵十五至三十歲之青年透過壯遊體驗等各項活動,讓青年體驗學
習與學校正規教育接銜,相輔相成,鼓勵青年學子探索認識臺灣的
多元面向,培養對這片土地的認同感及責任心。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因應推動青年壯
遊體驗學習之需求,所公告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以獎助個人、
補助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參與本署青年壯遊體驗學習相
關計畫之團體或個人為原則。
三、補助原則:
(一)參與本署相關專案活動,由本署酌予經費補助,惟獲補助者須自行
籌措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自籌款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則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另有特定補助原則者依專案
簽准後另行公告辦理。
(二)針對弱勢青年(含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偏遠地區青年,
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內容,於受理
申請期間開放符合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寄(送)達本署「10055臺北市
徐州路五號十四樓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五、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根據申請者所備之書面資料及補助計畫項目經
費申請表(附件一),依據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內
容辦理審查及補助作業。
(二)採分期撥付補助者,請撥第二期款及其以後期別款項者,應依本署
相關專案規定,於指定期限內,檢附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
及經費請撥單(附件二),送本署辦理經費核撥。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署相關專案規定,於指定期限內,檢附成果報
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三)、
符合核定原申請計畫所列經費項目內之支出原始憑證(取得之原始
憑證需符合掣開憑證之法令要件,並黏貼於黏存單)、指定匯款帳
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
(四)獲補助者,若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酌減
補助額度(另有特定補助原則者,不受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
分之二十以上限制),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
參據;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五)受補助單位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
支用項目者,應函送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附件四),報本署辦理
變更。未辦理變更且實際支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者,本署將依比例
酌減補助額度。
(六)如有其他審查及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六、督導及查核:
(一)本署得視需要隨時了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
(二)本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將視需要不定期進行查核。
(三)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
理、經費未確實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四)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獲補助者,如有變更原計
畫內容、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備函本署,並徵得本署書面
同意始得變更。
(五)獲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
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
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
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
申請案件。
(八)獲補助者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
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件。
(九)獲補助者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本署得視需要邀請獲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
七、注意事項:
(一)有關經費補助、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獲補助者須協助宣傳本署青年旅遊相關服務事宜,並至青年旅遊網
上傳活動相關資料。
(三)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八、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署得隨時修正,並於本署相關網站公布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