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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

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增進本土文化、環境與人文特徵認識,並培養保存、傳遞及創新之

    觀念。

 

  (二)培養本土活動興趣,激發學生愛家、愛鄉及愛國之情操。

 

  (三)培養本土問題意識、強化生態教學與國土保護知能,養成主動觀察

    及問題解決之能力。

  (四)落實本土教育推展,尊重多元文化,並促進社會和諧。

  (五)培養本土語言聽說讀寫之基本能力,有效應用本土語言。

 

  (六)提升欣賞本土文學作品能力,體認本土文化之精髓。

三、實施原則

  (一)分工合作原則: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分層負

    責,積極配合。

  (二)彈性多元原則:因地制宜、彈性運用時間(配合語文學習領域本土

    語言課程、社會學習領域或融入相關學習領域活動設計),充分發

    揮學校及地方特色。

  (三)延續連貫原則:各項辦理方案應周延可行且具延續性,務期落實推

    動目標。

  (四)動靜兼顧原則:為提升本土教育成效,除提供靜態資料外,更應重

    視動態活動之設計(如社區踏察)。

  (五)教學導向原則:各項活動或計畫應以教學為導向及以學生為中心。

  (六)因地制宜原則:學校確實依實際情形及各學習領域活動規劃,並得

    結合地方文史工作者,以增廣學習範圍。

  (七)師資開放原則:開放具有本土語言教學專長者至各校擔任本土語言

    教學相關活動之支援工作,落實本土教育、本土語言之推動,確保

    學生之學習權益。

四、實施內容

  (一)編輯教材:包括編輯直轄市、縣(市)政府本土教材及本土語言教

    材等。

  (二)辦理研習:包括辦理本土教育研討會、本土語言認證研習、生態教

    學與國土保護知能研習、座談會或觀摩會及國民中小學教師研習。

  (三)辦理活動:教師、學生或親師生實際參與體驗生態圈及水土對人類

    生活重要性等本土教育相關活動。

  (四)製作媒體:包括製作教學媒體(錄影帶、錄音帶、幻燈片、投影

    、光碟)、設置網站。

  (五)蒐集建檔:包括蒐集本土教學資源、資料與活動上網及建檔等。

  (六)培訓師資:包括本土教學知能、國土保護知能、生態教學及本土語

    言教學之在職教師中長期進修。

  (七)鼓勵認證:補助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編制內(含長期代理)教

    師報名費,以及訂定相關鼓勵措施,提高教授本土語言課程之現職

    教師認證比率。

  (八)教學實驗:辦理多元教學模式實驗及研究,做為推廣之基礎。

  (九)其他:針對特殊地區需求者,提供適當協助。

五、業務分工

各級政府及學校為有效推動本土教育,應依下列規定分工並確實執行:

  (一)本署:

    1、訂定本要點。

    2、彙編成果專輯,並蒐集各類優良教材,提供直轄市、縣(市)

      政府與學校相互觀摩及經驗分享交流。

    3、鼓勵大專校院開設相關課程及學生選修,並參加各項語言能力

      認證及競賽等。

    4、規劃辦理本土語言教科書評鑑相關事宜。

    5、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計畫,並核定補助經費。

    6、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分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了解執行

      情形。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1、參照本要點,擬訂推展本土教育實施計畫。

    2、編輯適合當地之本土語言教材。

    3、鼓勵所屬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加各項語言能力認證,以提

      升學習成效。

    4、規劃辦理本土教學活動及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培訓相關之在職教

      師研習、工作坊、教學觀摩會,以提升本土教學品質。

    5、規劃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研習活動及檢核認證,以

      輔助本土語言教學之實施。

    6、成立本土教材資源中心學校,並建置相關網站,提供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學校皆能了解推展成效,達到經驗分享、交

      流之目的。

    7、建立本土教學各項專業人員檔案,以充實師資人力,並供辦理

      研習或學校參考運用。

    8、積極編列年度專款及廣納民間資源,協助學校推展本土教育及

      語言。

    9、訂定年度督導計畫,並定期或不定期前往學校訪視,以了解實

      際實施情形及問題。

  (三)國民中小學:

    1、依據課程綱要,開設本土語言課程,國中階段優先納入語文學

      習領域或彈性學習節數方式辦理。

    2、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並優先安排認證合格教師教

      授本土語言課程,以提升教學品質。

    3、鼓勵教師自編教材、設計教案、改進教學方法或進行調查研究

      。

    4、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到學校專題演講、參與教學研究會,或辦

      理教學觀摩會。

    5、建置專屬網頁,俾讓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了解推

      展成效,以分享經驗。

    6、建立師資檔案,得與附近學校交換具有不同專長之師資進行協

      同教學,或引進社區人士及具有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士協助教學

      活動。

    7、實施本土教學時,得融入各領域教學做整體規劃,並考量與地

      方本土活動配合,安排學生參與。

    8、引導學生利用工具書,結合資訊網路,增進本土語文學習之廣

      度及深度,培養學生本土語文能力。

六、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整體推動方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之實施內容及當年

    度本土教育政策重點、整體規劃推動措施,並依所轄學校一百校以

    下者補助上限新臺幣二百萬元、一百零一至二百校者補助上限新臺

    幣三百萬元、二百零一校以上者補助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本土語言開課經費:補助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授本

    土語言鐘點費,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有關勞健保經費

    依相關規定支給。

  (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補助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交通費,非跨校每人每學期二千元,跨校每人每學期三千元。

  (四)本土語言指導員費用(含代理代課費、差旅費、交通補助費、休假

    旅遊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及辦理本土教育相關業務等):依「國

    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指導員設置要點」審核通過之本土語言指導員每

    人每年補助上限七十萬元。相關聘任資格、補助名額依前揭要點規

    定辦理。

  (五)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交通費、勞健保費依相關規

    定支給。

  (六)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得申請補助第二項及第三項經

    費。

  (七)各項經費執行剩餘款應予繳回;第二項至第四項經費不足部分得自

    第一項經費結餘款支應。

  (八)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

    狀況,或因應天然災害及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九)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八、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整體推動方案:

    1、申請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報

      次一年度整體推動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一式三份)送本

      署審查。

    2、審查作業: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審

      查結果將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規定期限內修正後函報

      之,審查規則由本署另定之。

    3、未依本要點規定期限內依申請程序辦理者,不予受理。

  (二)本土語言開課經費:

    1、由學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至本土語言填報系統線上申請,並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由本署依程序核定次一年

      度經費。

    2、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將申請資料函報至直轄市、

      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彙報本

      署。該等學校申請相關經費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國民

      中小學經費分開計算之。

  (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

    1、由學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及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至本土語言填

      報系統填報線上申請,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

      由本署依程序核定該學期經費。

    2、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將申請資料函報至直轄市、

      縣(市)政府初審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本署。

      該等學校申請相關經費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國民中小

      學經費分開計算之。

  (四)本土語言指導員費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

    前函報次一學年度本土語言指導員名單暨相關資料審核。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掣據報

    本署撥款;其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本要點未規定者,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請逕上本署主計室網站

    下載)規定辦理。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二月二十八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整體推

    動方案及本土語言開課經費辦理核結。逾期核結者,酌減次一年度

    整推動方案補助經費。未完成前一年度經費核結者,不得請撥次一

    年度之補助經費。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於三月三十一日及次一年度九月三

    十日前將第一及第二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及本土語言指

    導員費用辦理核結。未完成第一學期經費核結者,不得請撥次第二

    學期之補助經費。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九月十五日前陳報整體推動方案第一

    次期中執行情形一覽表,及於十二月二十日前陳報期末執行情形一

    覽表,如附件。

十、成效考核

  (一)本署得依實際需要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邀集學者專家、行政人員

    組成訪視小組,分赴直轄市、縣(市)政府了解執行情形;其結果

    得作為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二)評鑑績優之直轄市、(市)政府,納入本署次年度核定本土教育補

    助款依據;其參與辦理有功人員,由權責單位予以敘獎。

  (三)對於執行成效不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署視實際需要採

    定期或不定期方式進行督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