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落實我國藝術與設計領域人才培育之目標,加強藝術與設計領
域人才培育國際化,規劃國內教育與國際比賽接軌,促使全國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踴躍參加國際比賽,藉由參與競賽作品之準
備,提升學生創作國際水準,並透過參賽作品之觀摩學習,擴展
學生視野及提昇相關人力素質。
三、申請條件:
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四、獎勵基準:
(一)競賽獎金: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比賽且成績優異者,依下
列規定核發獎金:
項 目
等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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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場大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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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獎
(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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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 獎
(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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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 獎
(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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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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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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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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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以下同)
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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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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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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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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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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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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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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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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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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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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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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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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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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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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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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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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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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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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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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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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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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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比賽如無全場大獎、金獎、銀獎、銅獎之區分,則以當年度審查委員
會決議額度頒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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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差旅費補助:參加第一等至第三等藝術與設計類國際比賽
,獲銅獎以上之獎項者,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參加頒獎典
禮國外差旅費:
項 目
等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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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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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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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等:經濟艙
補助往返機票費上限(檢據核實報銷):
歐洲地區每名四萬元
美洲地區每名三萬元
亞洲地區每名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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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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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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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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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第一等至第三等藝術與設計類國際比賽獲得全場大獎、金獎、銀獎及銅獎,出國領獎須由指導老師(以一位為限)陪同參加者,指導老師並核發等額之差旅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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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有學生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比賽且
成績優異者,得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執行成果向本部
提出申請;本部於當年度受理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
月三十日期間,參加附表所列國際設計競賽獲獎者之申請。
(二)申請者如同一作品獲得多項競賽之獎勵,僅擇最優之成績獎
項,核予獎金。
(三)為多人共同參賽且老師具名為共同創作者之申請案,一律不
予受理。
(四)申請者須備妥二種以上兼具得獎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之得獎相
關證明文件。
(五)本部原則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召開評選會議,核定獲獎勵學
生名單及獎勵額度,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作業時程。
六、經費執行期程:
獎勵經費執行期限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履行義務:
獲獎金獎勵之學生,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至少履行下列義
務之一;經查未履行義務者,本部得不核給獎金:
(一)配合本部或本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年度
計畫及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配合就讀學校舉辦之藝術與設計相關座談、活動。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核定獲獎勵之學生,應依第四點所定獎勵基準,由其就
讀學校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備文檢具履行義務證明、
印領清冊及收據,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獲獎勵學生之獎勵經費,應由其就讀學校於次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捷報作業要點辦理核
結。
九、成效考核:
本部得評估計畫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計畫或修正計畫內容。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委員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