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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落實我國藝術與設計領域人才培育之目標,加強藝術與設計領
  域人才培育國際化,規劃國內教育與國際比賽接軌,促使全國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踴躍參加國際比賽,藉由參與競賽作品之準
  備,提升學生創作國際水準,並透過參賽作品之觀摩學習,擴展
  學生視野及提昇相關人力素質。

三、申請條件:

  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四、獎勵基準:

  
(一)競賽獎金: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比賽且成績優異者,依下
     列規定核發獎金:

  項 目

 

 

等 級

全場大獎

金獎

(第一名)

銀 獎

(第二名)

銅 獎

(第三名)

優 選

入 選

第一等

新臺幣

(以下同)

四十萬元

二十五萬元

十五萬元

十萬元

五萬元

二萬五千元

第二等

 二十五萬元

十五萬元

十萬元

五萬元

二萬五千元

一萬五千元

第三等

十萬元

六萬元

四萬元

三萬元

一萬五千元

一萬元

備  註

該項比賽如無全場大獎、金獎、銀獎、銅獎之區分,則以當年度審查委員

會決議額度頒發獎金。

 

 
  (二)差旅費補助:參加第一等至第三等藝術與設計類國際比賽
     ,獲銅獎以上之獎項者,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參加頒獎典
     禮國外差旅費:
 

      項 目

等 級

補 助 金 額

第一等

艙等:經濟艙

補助往返機票費上限(檢據核實報銷):

歐洲地區每名四萬元

美洲地區每名三萬元

亞洲地區每名一萬五千元

第二等

第三等

備  註

參加第一等至第三等藝術與設計類國際比賽獲得全場大獎、金獎、銀獎及銅獎,出國領獎須由指導老師(以一位為限)陪同參加者,指導老師並核發等額之差旅費補助。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有學生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比賽且
    成績優異者,得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執行成果向本部
    提出申請;本部於當年度受理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
    月三十日期間,參加附表所列國際設計競賽獲獎者之申請。

  (二)申請者如同一作品獲得多項競賽之獎勵,僅擇最優之成績獎
    項,核予獎金。

  (三)為多人共同參賽且老師具名為共同創作者之申請案,一律不
    予受理。

  (四)申請者須備妥二種以上兼具得獎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之得獎相
    關證明文件。

  (五)本部原則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召開評選會議,核定獲獎勵學
    生名單及獎勵額度,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作業時程。

六、經費執行期程:
  
獎勵經費執行期限為每年一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履行義務:
  獲獎金獎勵之學生,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至少履行下列義
  務之一;經查未履行義務者,本部得不核給獎金:

  (一)配合本部或本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年度
     計畫及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配合就讀學校舉辦之藝術與設計相關座談、活動。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核定獲獎勵之學生,應依第四點所定獎勵基準,由其就
     讀學校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備文檢具履行義務證明、
     印領清冊及收據,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獲獎勵學生之獎勵經費,應由其就讀學校於次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捷報作業要點辦理核
     結。

 

九、成效考核:

  本部得評估計畫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計畫或修正計畫內容。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委員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