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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派遣人員績效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103年7月22日第76次院務會報決議辦理。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派遣人員績效管理,增進人

  力新陳代謝,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派遣人員之績效評核分為平時、年終績效評核及專案評核。

三、各用人單位應於每年7月辦理派遣人員之平時績效評核(評核表格式如

  附表1),11月辦理年終績效評核。

 

  平時績效評核結果、獎懲及差勤紀錄,應作為年終績效評核之重要依

  據。

四、年終績效評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

  下:

  (一)甲等:80分以上,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高薪點為止。

  (二)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不晉級,留原薪點。

  (三)丙等:未滿70分,不得再選派為本院派遣人員。

  前項第一款評核為甲等之人數,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評人數總額之75%。

五、各用人單位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派遣人員之年終績效評核(評

  核表格式及考評清冊如附表2、3),由人事室提送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通過後陳院長核定。

    績效評核小組由副院長、主任秘書及各用人單位主管組成之,副院長

  擔任召集人。

六、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績效評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曠職之紀錄(1日以內)。

  (二)事、病假合計超過19日。

  (三)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四)公文處理或重要列管業務,有嚴重逾期30日或有明顯疏失者。

  (五)與外界及民眾互動時態度欠佳,影響本院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七、派遣人員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專案評核(評核表格式如

  附表4):

  (一)受刑事處分。

  (二)1次曠職1日或累積達2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28日。

  (四)考核年度內有重大違失情事。

  前項專案評核經績效評核小組審議通過並經院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以

  書面通知派遣人力廠商更換適任人員。

八、第六點第三款及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

  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病假之日數。

九、績效評核小組審議派遣人員年終績效評核,對擬評列丙等之人員,應

  予召開績效評核委員會議前,將通知送達當事人給予書面或言詞陳述

  意見之機會。專案評核,亦同。

十、派遣人員之敘奬規定如下:

  (一)協辦本院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1.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2.對承辦業務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3.辦理各項業務或會議,計畫周詳,聯繫協調得宜,表現優異

      者。 

         4.奉派參加各項比(競)賽、活動,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

      者。

         5.辦理研究發展,經審定為成績優良者。

         6.拒收餽贈,經查明屬實者。

         7.其他優良行為或事蹟,足資獎勵者。

  (二)協辦本院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1.研擬重要計畫,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者。

         2.對承辦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3.對承辦業務之推展,主動積極,負責盡職,確具成效者。

         4.研擬專案業務,提出改革具體方案,經採行實施具有價值

      者。

         5.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策劃周詳,圓滿達成任務,著有

      績效者。

         6.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迅速圓滿完成,著有績效者。

         7.檢舉或協助偵破重大違法舞弊案件者。

         8.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其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9.其他重大功績,足資表率者。

  (三)所列嘉獎、記功之規定,應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勵。

  (四)派遣人員工作表現之敘獎,得由院長、副院長交議或各單位主管

      提出,經績效評核小組審議通過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