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
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
本要點。
二、目標:
(一)擴大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
(二)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補助對象:
(一)參加公立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幼
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
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
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3.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兒園。
(三)本要點所稱公立幼兒園,包括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鄉(
鎮、市)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
(四)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
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四、辦理原則:
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
並兼顧生活教育。
(二)課後留園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三)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
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
(四)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課後留園
相關費用。
(五)課後留園服務人員資格,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六)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
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所定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用,
予以補助。但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參與課後留園
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
課後留園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
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三)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公立幼兒園,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心
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
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
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但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
日期,平日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補助八小時為上限。
(四)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平日課後留園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
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小時補助上限準用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每節
每位學生收費基準之規定辦理,但計算方式以服務總時數核算。
(五) 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新生之補
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六) 本要點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
相關規定辦理,本署得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調降補助額度,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
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
其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至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
相關規定,並就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其他經濟情況特
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注意事項等分別
予以規範。
(二) 前款收費之支應項目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
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未有支應教保服務人
員鐘點費之必要者,不得編列鐘點費。
(三) 公立幼兒園應檢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1、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
2、身心障礙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但未申請前點第三款教師助理
員補助經費者,得免附。
3、幼兒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支表。
4、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
(四)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本署:
1、報送時程:
(1) 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期間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年九月
十五日前報送。
(2)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3) 每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期間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
於同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
2、各次報送應檢附資料:
(1) 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補助經費彙整表。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
3、 前款及前目所定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及公立
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補助經費彙整表,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
統下載。
(五) 審查:申請案件經本署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校(園)於接獲補助款時應即轉撥予各
幼兒。但於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時已採免繳費方式者,得免再轉撥
予幼兒。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考評課後留園服務辦
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予獎勵。
(二)直轄市、縣(市)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園數比例,列為本署地方
聯合訪視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