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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
    區大學業務,以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社區大學狀況與成效及其對所屬社
      區大學輔導與評鑑之情形,以為規劃社區大學政策之參考。
(二)提昇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社區大學辦學與營運績效,健全各
      社區大學之體質。
(三)激勵推動績優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輔導及協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健全社區大學之發展,以培育現代化公民並營造終身學
      習環境。


二、辦理機關:本部。


三、辦理時間:每年一月至四月。


四、評鑑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評鑑事項: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前一年度推動社區大學之情形
    。


六、評鑑組織:由本部邀請社會教育、成人教育、社區總體營造、管理、
    行政、文化等領域之學者專家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社區大學相
    關代表、財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代表組成評鑑小組,並由本部
    社教司司長擔任召集人。


七、評鑑方式:
(一)自評:
      1.社區大學應先完成自評作業。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屬社區大學完成前目自評作業後,
        應依所訂年度實施計畫及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屬社區大學評鑑,
        並依本部所訂之評鑑期間與項目,填妥自評報告及自評表,送本
        部評鑑小組參考。
(二)複鑑:由本部評鑑小組依社區大學數量,採分區集中方式,進行書
      面評鑑,必要時,並得視實際情況抽訪部分社區大學,進行實地評
      鑑;其分區方式、評鑑指標及應報本部資料,由本部公告之。


八、評鑑內容項目及等第:
(一)評鑑項目:
      1.設置規劃及推動成效(百分之三十)。
      2.行政督導及管理(百分之二十)。
      3.課程及教學督導(百分之三十)。
      4.評鑑規劃及實施(百分之二十)。
(二)評鑑等第:
      1.優等:成績為九十分以上者。
      2.甲等:成績為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3.乙等:成績為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4.丙等: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九、評鑑工作要項:
(一)公告下一年度社區大學評鑑計畫及評鑑表件。
(二)辦理評鑑說明會。
(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評鑑事宜。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自評報告。
(五)評鑑行前會。
(六)書面評鑑及實地評鑑。
(七)完成評鑑工作及承辦單位提送評鑑期末報告。
(八)評鑑檢討會。
(九)評鑑報告陳核及公開。


十、獎勵及改進措施:
(一)以下各項等第之成績列入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統合視導
      :
      1.評鑑等第為「優等」者:頒發「優等」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承
        辦人員由本部函請建議記功一次。
      2.評鑑等第為「甲等」者:頒發「甲等」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承
        辦人員由本部函請建議嘉獎二次。
      3.評鑑等第為「乙等」者:不予獎勵。
      4.評鑑等第為「丙等」者:由本部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
        改善,並擬具改進措施回復本部。
(二)為獎勵表現優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得視當年度預算,
      依評鑑結果擇優發給新臺幣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獎勵金;其發給數
      量及額度,由評鑑小組議決之。
(三)本要點發給之獎勵金限用於辦理有關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
      及教師、志工及校務行政人員國內外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其經費
      使用情形列入下年度予以考核,有未依規定支用情形者應予繳回。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除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評與對其所屬社區大
      學評鑑相關費用由其自行編列預算辦理外,其餘相關費用由本部編
      列預算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