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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組團參賽原則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我國參加各種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組團、培訓作業,特依各種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特性,分別訂定參賽目標、組團原則、參賽標準、培訓標準、經費補助標準,作為相關單位作業參據。

二、本原則所稱國際大型運動賽會包括:

(奧林匹克運動會(含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

(亞洲運動會(含亞洲冬季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

(世界大學運動會(含世界大學冬季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會)。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青奧運)。

(東亞運動會(以下簡稱東亞運)。

(亞洲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青運)。

(其他經本署核定參加之國際大型運動賽會。

三、 奧運會及亞運會為國內外均極重視之運動賽會,為我國爭取錦標之最重要賽會,應以奪標為參賽目標,採精英組團為參賽原則。

四、 世大運、青奧運及亞青運參賽選手尚具賡續發展之空間,以準備參加奧亞運傑出運動人才培養為參賽目標,除應取得參賽資格外,以選擇特定(重點發展)運動項目組團為參賽原則。

五、 東亞運為亞洲區域性運動賽會,以為準備參加奧亞運選手培訓階段性成果檢驗為參賽目標,以選擇中、長程培訓計畫中已達成階段目標且成績優異之項目組團為參賽原則。

六、 世運會之競賽項目雖屬非奧運會競賽。但其為風行世界者,其參賽資格向由各相關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所明確訂定,以維護該類運動項目運動選手之國際發展空間為參賽目標,對取得參賽資格者予以鼓勵組團為參賽原則。

七、 其他經本署核定參加之國際大型運動賽會(應於六個月以前報由本署核定),另依賽會性質及規模由本署個案評估後訂定組團參賽原則。

八、 各種國際大型運動賽會,基於性質、參賽目標之不同,其組團原則自然不同,爰其參賽標準與選(培)訓標準亦隨之不同,其培訓經費當據以分別,訂定不同之標準。

九、 相關單位受本署委託執行本原則相關之選(培)訓計畫時,應依本原則所訂各該運動賽會之培訓標準、參賽標準及經費補助標準辦理;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與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等單位受本署委託執行本原則相關之組團參賽計畫時,應依本原則所訂各該運動賽會參賽目標暨組團原則辦理。

十、 其他經本署核定參加之國際大型運動賽會,未達培訓及參賽標準之運動協會,得申請自費培訓及參賽,以累積選手參與國際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擬自費培訓及參賽之單項運動協會,得專案向本署提出申請。但不適用本署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十二、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參賽目標、組團原則、參賽標準、培訓標準,及經費補助標準如附表。

 

附表

                                       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組團參賽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