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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協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學提升博士培育學用合一,建立論

  文研究由大學與產業界共同指導,並爭取企業或法人研究經費,共同

  培育博士務實致用研發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包括技職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

  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三、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執行重點:

  學校得依特色及區域重點產業,擇定優勢或重點產業研發領域,以下

  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全部博士學位學程名額:採「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方式」辦理,

    以碩士修課一年後逕讀博士,博士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

    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共計五年完

    成博士學位。

  (二)部分博士學位學程名額:一百零三學年度申請者,得另採「招生

    博士班新生,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

    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方式」辦理,惟以不超過全部博士

    學位學程二分之一名額為限。

    學校申請之補助計畫,自本部核定年度回溯起算三年內,博士新生報

  到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採「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方式」辦理者,

  該博士學位學程得於全校博士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十以內予以外加,提

  供該校碩士學位學程學生逕讀博士班,且該外加名額不納入同校逕修

  讀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之列計。

四、計畫申請:

  (一)學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五年期計畫(一百零三學年度

    以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之學校,為四年期計畫)向本部申

    請補助,各校補助計畫不得超過三個培育學程,每學程以十人為

    限,各培育學程總計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五人;且不得計列

    已有正職工作之非全職學生。

  (二)計畫項目審查重點及評議配分如下:

    1、學程規劃面(百分之四十):學校為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

      所進行之課(學)程改革目標、資源投入及作業規劃;以碩

      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方式辦理者,得酌予加分。

    2、學程執行面(百分之四十):

      (1)對學生篩選作業及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方式(包括淘汰機

        制)等。

      (2)對共同培育的產學合作機制,包括企業或法人出資、共

        同指導模式及研究成果協議機制等。

      (3)學校協助或鼓勵教師參與產學合作博士培育之措施。

    3、行政配合面(百分之十):對推動單位(系所或學程)之各

      項全校性專業行政支援規劃,包括補助停止後之永續性規

      劃。

    4、預期以產學合作模式培育博士之比例及特色成效説明(百分

      之十)。

  (三)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或資料不

    全者,均不予受理。

五、經費補助及額度:

  (一)本計畫採部分補助,每年學校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

    之百分之五十,配合款百分之五十以上應由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

    出資。

  (二)本部依審查結果,擇優補助學校,依所提申請計畫期程及學生參

    與人數核計補助經費,每年每名學生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本計畫補助經費為經常門,提供本學程參訓學生獎助學金;相關

    課程修正、教師發展及學生實習等所生行政人事費用,應由學校

    配合款支應,學生至企業或法人進行論文研究所生研發費用,應

    由企業或法人出資辦理。

六、計畫審查及公告時間:

  (一)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進行書面

    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二)年度補助經費,依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為原則。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核定:本計畫採一次核定五年期補助計畫(一百零三學年度以第

    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之學校,核定四年期補助計畫),以

    分年撥付為原則。

  (二)請撥:本部每年補助經費得一次全數撥付,每年經費執行期間為

    十二個月,原則於計畫申請通過之當年八月開始,至次年七月三

    十一日止。學校應於審查結果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修正後計

    畫書、第一年計畫經費明細表及正式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次年

    度經費應經本部審核前一年度成果報告書通過後,再辦理撥款事

    宜。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部。

八、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或學校成果報告,至受補助學校進行實地訪

    評;訪評結果列入次年度補助經費核撥之重要依據。

  (二)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檢送當年度執行期中之執行

    報告書至本部進行審議,作為次年度補助經費核撥之依據。並於

    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書。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因年度執行成效不佳,經本部停止或減少次年度補助

    經費者,應自行負擔補足學生全額獎助學金至學程結束。

  (二)學校應向參與本計畫學生妥為說明下列事宜,並請學生簽訂同意

    書:

    1、學生應以全職研究學生參與本計畫,因休、退學或因學業成

      績評量結果未通過而退出本計畫、接受其他政府獎助,或正

      規學期時間(包括寒、暑假)另有全職工作(以投保薪資計

      算),學校即應停止獎助學金撥付,並不得因復學或就讀其

      他學程而再申請獎助。

    2、因其他因素自行申請退出本計畫者,除停止獎助學金撥付

      外,應由學校追繳其已受領本獎助學金總額二分之一。

    3、學生得同時申領民間個人、企業或法人給付之獎助學金,惟

      不得同時申領其他政府獎助學金;同時受領政府獎助學金

      者,除停止本獎助學金撥付外,應由學校追繳其重複受領之

      本獎助學金,但一次性給與或競爭性獎優獎助學金,如論文

      獎助、學年成績獎優或短期出國補助等,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學校經查未依計畫辦理或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者,本部得

    要求限期改善,並列入未來是否續予補助之重要依據;必要時,

    得要求繳回尚未執行或全部之經費。

  (四)本計畫補助額度一經核定,不得追加本部其他補助費用。

  (五)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交

    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