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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續招審查原則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第一次及第二次免

  試入學仍未招滿者,申請辦理免試續招,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辦理免試續招:

  (一)國立學校: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包括特殊

    身分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未計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未招滿

    之班級及學生數),未達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三十五人、技術型

    高級中等學校三十五人或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二十五人之最低成

    班班級學生數。

  (二)私立學校: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總數(未包

    括特殊身分學生)未達該校核定總招生名額。

三、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得跨區招生,不受就學區域範圍限制。

四、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

  校核定續招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

  目及模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

  規定。

五、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移列至免

  試續招名額辦理。

六、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者,至遲應於第二次免試入學聲明放棄日前函

  送續招簡章報本部核定,簡章未明定第二次免試入學聲明放棄日者,

  依各主管機關所定函送續招簡章期限為準。

    學校經核准辦理免試續招者,應於開學後二星期內完成續招工作,並

  於本部規定期限前將新生名冊報本部。

七、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於續招簡章內應載明學生參加第一次、第二

  次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

  校完成報到手續者,應符合簡章所定特殊因素,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

  內,取得原報到學校書面同意後,始得參加免試續招;若違反規定經

  續招錄取者,取消其續招錄取資格。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主管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得準用本原

  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