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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興建教學游泳池及經營管理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基於我國為海洋國家,為培育學生海洋基
  本知能素養,養成學生游泳運動習慣,提高學生游泳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目標:

  (一)提升學校游泳池之服務品質,提高游泳教學實施率。

  (二)提高學生自救與游泳知識及技能,將水母漂、十字漂及仰漂列為游泳
    教學優先課程,達到國民小學學生畢業前能游十五公尺,國民中學學

    生畢業前能游二十五公尺,並具有換氣能力之目標。

  (三)養成學生親水能力,加強學生水上安全教育與宣導,提升國民中小學
    學生水上安全認知及自救、救人之技能。

  (四)養成學生游泳運動習慣,豐富學生休閒運動內涵。

三、補助內容:包括學校游泳池興建、冷改溫、整建維修及經營管理。

四、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申請對象: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興建教學游泳池:

    1、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能提供新建二十五公尺以上乘
      以十五公尺為原則規格之游泳池及附屬設施空間。

    2、申請學校鄰近區域無游泳池【包括公私立機關(構)及社區】,
      且該鄰近區域之學生數達二千人以上。

    3、前二目所定游泳池空間及學生數,情形特殊者(包括新建適合小
      班小校之教學游泳池),得經第六點第四款所定專案小組評審會
      議認定後,同意予以調降。

  (三)以新建溫水游泳池為原則。新建游泳池之基本規格,主體建築係以二
    十五公尺以上乘以十五公尺為原則之池體,相關設施應包括循環過濾
    、消毒系統、管理室、儲物間、衛浴、排水、溢水回收及溫水設備等
    工程。

  (四)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現有游泳池需由冷水改建為溫水,
    或老舊損壞需整建維修者,得提出申請整建維修教學游泳池;其是否
    有由冷水改建為溫水之需求或老舊損壞,應經專案小組評審會議認定
    ,必要時得實地訪視。

  (五)使用對象:

    1、受補助學校及鄰近學校師生。

    2、非上學上課時間,除有困難者外,應規劃開放予社區民眾親子參
      與,提升游泳池使用率及發揮資源共享。

五、補助基準及項目:

  (一)補助基準:獲本署核定補助學校,興建及整建維修教學游泳池每校補
    助上限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不足部分由主管機關或學校自
    籌。自籌比率較高、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成立
    附屬單位預算、學校已設置校務基金或提出完善且可自給自足之經營
    管理計畫者,優先補助。

  (二)補助項目:為游泳池池體主建築及相關設施,包括遮陽、循環過濾、
    消毒系統、管理室、儲物間、衛浴、排水、溢水回收及溫水設備等工
    程新建或整建維修。

  (三)本案補助比率,對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專案性計畫辦理,不受最高補助比率之限
    制;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仍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四)本署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部分補助經營管理困難之學校游泳池經
    營管理經費,並優先補助偏遠地區或鄉、鎮學校。補助期間最高以五
    年為限,補助項目以救生員薪資、水電費或燃料費等項目為原則,不
    受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之限制。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年一月底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評估彙整送本署辦理。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至多提報三校,並應先自行審查排列申請補助之優
      先順序。

    2、國立小學得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

    1、鄰近地區游泳池資源情況分析。

    2、基地使用可行性評估報告書。

    3、游泳池興建或整建維修計畫(應包括執行期程、節能措施及簡易
      市場調查等可行性評估)。

    4、游泳池預算書(應註明自籌比率並納入物價調整指數)。

    5、平面配置圖。

    6、經營管理計畫(經營管理策略及規劃配合措施,例如游泳課程規
      劃、師資配置、游泳育樂營、救生員及管理維護費來源等),應
      包括游泳池開放予鄰近學校師生及社區民眾親子使用之資源分享
      計畫;其依前款第一目規定申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
      提出推動所屬各級學校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

    7、申請彙總表(如附表):其依前款第一目規定申請者,並應檢附
      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紀錄。

  (四)審查作業及程序:由本署成立專案小組依據評審指標進行審查及實地
    訪視,就申請案件及各直轄市、縣(市)游泳池資源情況,擇優補助
    

    1、初審作業:由專案小組依學校整體條件綜合決定是否進入後續實
      地訪視作業及複審作業。

    2、實地訪視作業:對於學校申請文件進一步釐清,會勘基地並與學
      校代表當面確認各項疑義。

    3、複審作業: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除邀請學校代表外,並要求直轄
      市、縣(市)政府代表到場。

  (五)評分項目(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審查得參採):

    1、申請興建教學游泳池:

      A、游泳池資源情況(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B、基地可行性評估報告書(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C、游泳池興建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D、游泳池預算書(比重占百分之十五)。

      E、經營管理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F、工作期程規劃(比重占百分之五)。

    2、申請現有游泳池由冷水改建為溫水或申請現有游泳池老舊損壞需
      整建維修:

      A、游泳池資源情況(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B、基地可行性評估報告書(比重占百分之五)。

      C、游泳池改建或整建維修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二十五)。

      D、游泳池預算書(比重占百分之二十五)。

      E、經營管理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F、工作期程規劃(比重占百分之五)。

    3、申請游泳池經營管理經費:

      A、經營管理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五十)。

      B、游泳池資源情況(比重占百分之二十五)。

      C、游泳池經營管理經費申請表(比重占百分之二十五)。

  (六)如應具備之申請文件不全或其內容不完備者,應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應
    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自本署核定補助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完成工程招標
    及簽約工作,屆期未完成者,得予以追回全部補助款項。

八、督導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函文說明變更之原
    因及變更計畫內容(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經本署核准後始得辦理
    變更。

  (二)補助成效考核:

    1、受補助之學校應定期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
      、執行效益等,供本署進行成效考核。

    2、為了解受補助學校執行之成效,本署得於學校受補助期間派員或
      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當地相關機構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訪視
      單位提供詳細資料,配合本署辦理實地查核作業。

  (三)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計畫次一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四)未配合本署辦理查核及督導作業者,除追回全部補助款項外,並停止
    申請本署相關經費。

九、預期效益:

  (一)學生從事游泳比率顯著提升,並降低學生溺水人數。

  (二)學生將游泳做為休閒活動及終生運動之比率提高。

  (三)學生養成親水能力及提升自救能力比率提高。

  (四)增加學校游泳池數量及提升經營管理品質,滿足學生及社區民眾游泳
    健身需求。

十、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新建或整建維修教學游泳池(包括由冷水改建為溫水者
  ),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