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教育部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
及海洋教育執行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游泳能力,並提升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
(二)擴展學生水域運動體驗學習機會,養成學生將水域運動列為終生運動
之選擇。
(三)選擇在區域及地理相關環境合適之學校,整合資源建立區域性水域運
動特色。
三、補助方式
(一)水域運動觀摩及研討(習):
1、補助對象:發展水域運動具有特色,或具水域系科、社團之大專
校院。
2、補助額度: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3、實施內容及原則:辦理水域運動休閒相關論壇或研討會;其活動
內容應包含教學觀摩及研習等,且參加對象主要應係從事水域運
動教育之各級學校教師。
(二)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
1、補助對象:各級學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區域及地理相關環境適合發展為區域推廣中心。
(2)辦理水域運動具有績效,或業經相關單位列為區域推廣中心
,或學校已有發展為區域推廣中心之完備計畫。
(3)提供場地、推廣經驗、師資、合格證照、與專業團體密切合
作等相關配套措施。
(4)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具水域特色文化系科
(例如海洋大學、具有水域運動相關系科),及具有水域特
色文化區域之學校。
2、補助額度: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
幣三十萬元為原則;其為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者
,得再另外申請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之補
助。
3、補助內容:
(1)辦理學生水域運動體驗營【不包括學生游泳體驗(營)】。
(2)辦理學生水域運動競賽。
(3)辦理水域運動種子教師培訓班。
(4)前三小目所定水域運動,其項目包括風浪板、獨木舟、浮潛
、輕艇、輕艇水球、水肺潛水、衝浪、溯溪、帆船、西式划
船、水上芭蕾、水球、蹼泳、跳水等。
4、補助原則: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以具第一目第二小目條件者
優先補助;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以具第一目第四
小目條件者優先補助。
5、參加對象為單一學校師生者,不予補助。
6、活動內容應包括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課程。
(三)學生游泳體驗(營):
1、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其對低收入家庭、原住民、
偏遠、山地、離島地區及學校無游泳池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等
弱勢族群有優惠措施者。
2、補助額度: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上限,依本署年度預
算編列情形調整。
3、活動內容應包括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課程。
4、得依直轄市、縣(市)游泳池資源情況,於正式課程、課後、週
休二日或寒暑假辦理,並鼓勵以游泳訓練營方式辦理。
(四)經常門補助項目為鐘點費、裁判費、膳費、保險費、場地使用費(不
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器材租借費、旅運費、印刷費或雜支等項目
。
(五)有關計畫經費編列補助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游泳及水域運動具危險性,其經費
編列應包括保險費。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計畫申請期間為每年二月底前。但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
特殊急迫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檢具規劃辦理活動之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
一式六份,並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其申請前點第二
款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者,另應檢具三年經營管理計
畫(包括設備管理、資源共享及安全維護等。):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進行初審,排列補助優先順序,並檢具初審紀錄,送本
署申請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申請補助「區域性
水域體驗推廣活動」之學校至多五所,其中國民小學至多三所。
2、大專校院、高中職、國立小學,得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3、前點第三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訂定全縣(市)之整合
計畫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五、審查作業:本署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就申請案件及各直轄市、縣(
市)游泳及水域運動資源情況,擇優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總金額,備文並檢具註明
補助款字樣收據,報本署請款;其為分期撥款者,由受補助單位於規
定之日期或工作進度達成時,報本署請款。
(二)經費核銷: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收支結
算表」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報本署核銷或核結。經費請撥、支用
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七、補助成效考核:未依計畫期程辦理、未提成果報告或經本署審查成果績效
不佳者,除應積極改善外,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受補助辦理
「學生游泳體驗(營)」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學生游泳能力檢
測合格率。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辦理,應事先報本署核准
。
(二)受補助單位應無條件配合本署辦理之受補助計畫之成果發表會。
(三)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將經剪輯之活動成果光碟一片連同成果
報告報本署,本署於宣導之範圍內,得將其錄音、平面攝影或文字編
輯,予以剪接、編輯或重製後,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
推廣使用。
(四)本署得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之項目及經
費,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或申請其他機關補助。
(五)申請計畫案如因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得專案核准其
補助額度,不受第三點所定補助額度之限制。
(六)本案經費補助比率,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之規定辦理。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縣
(市)政府應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
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