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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落實所定「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及「建
    立終身學習社會」五年計畫,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 培養失學國民、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具有聽、說、讀、寫、算能力
      ,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
 (二) 增進失學國民、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之語文溝通能力,拓展人際關
      係,融入現代社會環境,提升生活品質。


三、補助對象
    本原則補助對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 ;地方政府為主辦單位,應積極輔導轄區內國民小學或其附
    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配合辦理,並得與有關機關、社教機構及民間團
    體等共同辦理。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部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補助地方政
      府,以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為重點,並輔以一對一配對式教學
      、師資研習、教學觀摩、本土地區性識字教材編印等,加強落實推
      展。
(二)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教材、講義等,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及所
      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
      師生教學使用。


五、實施方式
 (一) 對象:
      年滿十五歲以上,不識字或未具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國民、外籍配
      偶與大陸配偶。
 (二) 教材編製:
      教師自編教材,地方政府視需要研發統一教材,結合學者專家、實
      務教學經驗者專案研發。
 (三) 成人基本教育班研習方式:
      1.開設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每班以十五人至二十人為原則。
      2.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分初、中、高級班三種,每期每班研習二個
        月至三個月,每週授課六節至九節,每期授課七十二節。
      3.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教師由具教師資格者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為
        原則。
 (四) 評量及證明:
      由各辦理學校 (單位) 於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前自行實施評量
      ,並發給學習結業證明,以鼓勵其循序進入補習、進修學校就讀。
 (五) 註記及通報:
      地方政府應確實按期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生教育程度資料
      檔之註記、通報及管理作業。
 (六) 地方政府應結合運用社區及學校志工資源,協助孩童照顧相關事宜
      ,促進外籍配偶積極參與成人基本教育課程。


六、宣導措施:
    由各地方政府運用現有宣導管道,以發布新聞、運用廣播電視媒體等
    方式,並印發文宣資料廣為週知。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政府應檢具計畫及預算表報送本部申請,並依「推動成人基本
      教育各項補助基準」(如附件)編列經費。
(二)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彙整下一年度成人基本教育研習
      班開班等需求及擬訂實施計畫報送本部,本部依據過去辦理績效及
      實際需求進行審核,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但本部得視
      實際辦理情形延展之。


八、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地方政府應於收到本部核定通知函後,檢附收據(加蓋出納、會計
      、負責人之印章與機關關防)及納入預算證明,送本部辦理撥款事
      宜。
(二)地方政府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備查,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
      位保管。
(三)相關經費核銷及結報等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應按季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執行
      效益等,俾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二)由本部及地方政府辦理訪視輔導,依十五歲以上不識字人口比例等
      效益指標,瞭解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三)辦理績效良好之機關、學校及團體,地方政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
      擇優報本部敘獎,以資鼓勵。
(四)地方政府未依計畫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計畫項目之補助經費繳回
      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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