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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緣起:

        面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為提升中等教育品質,同時均衡城鄉教育,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自八十九學年度開始試辦高中職社區化,其後以準備期及中程計畫兩階段推動。準備期為九十及九十一學年度,中程計畫自九十二學年度起至九十七學年度止,自九十八學年度起以「高中高職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延續落實均衡城鄉教育,使各區學校資源同步優化。並為能提供國中學生「擇其所適,愛其所選」,適性就近選擇學校就讀,本部自九十六學年度起推動「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及「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協助學校建立優質特色;並持續推動「高級中學學校評鑑實施方案」及「高職學校評鑑實施方案」,檢視學校辦學績效;一百零一學年度邀請大學協助輔導高中、高職學校優質精進,以兼顧學校辦學特色績效及教育理念之實踐;另針對校務推動不理想之學校,輔以「高中高職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方案」,強化整體教育環境之優化,確保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品質。

        本部以學校評鑑為基本門檻,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制度,奠基於優質化及均質化之輔助,努力創造學校創新特色與動能,以落實學生適性揚才、增進家長安心認同、肯定教師專業奉獻,並確保學校特色品牌。期透過專業評鑑制度及各輔助方案,檢視各校辦學績效。茲為兼顧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工作之專業性及完整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三、 目的:

(一) 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優質化,以落實學生適性揚才、增進家長安心認同、肯定教師專業奉獻,確保學校特色。

(二) 提供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所轄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辦理特色招生之依據。

四、 對象: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五、 實施期程:

        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各階段辦理期程如下:

(一) 受理申請時間:各該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機關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受理各高級中等學校認證申請。

(二) 審查時間:各該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機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查,並報送審查通過名單至本部。

(三) 審議時間: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議。

(四) 申訴時間:各該主管機關將認證結果通知所轄高級中等學校,未通過之學校得於收到結果後十四日內提出申訴。

(五) 公告時間:本部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優質高級中等學校名單。

六、 組織及任務:

        為辦理優質學校認證與申訴事宜,各學校、各該主管機關及本部應成立相關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 組織:

1、 學校:各校組成優質學校申請認證工作小組,其設置要點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成立,其成員如下:

(1) 校長。

(2) 行政人員代表(至少二人)。

(3) 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各類代表至少二人)。

2、 各該主管機關:

(1) 各該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機關成立「○○○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查會」,置委員六人至二十三人,其成員如下:

   . 曾擔任高級中等學校學校評鑑或優質化輔助方案之專家學者。

   . 主管機關代表(含各駐區視導人員)。

   . 學校代表,教師、家長及校長團體代表。

(2) 各該主管機關成立「○○○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申訴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各學校主管機關遴聘之。但不得為前述審查會之成員。

3、 本部:成立「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七人,其成員如下:

(1) 曾擔任高級中等學校學校評鑑或優質化輔助方案之專家學者。

(2) 本部及各該主管機關行政代表。

(3) 高級中等學校學校代表。

(4) 同級教師、家長與校長團體代表。

(二) 任務:

1、 學校:「優質學校認證工作小組」,綜理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事宜。

2、 各該主管機關:

(1) 「○○○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查會」,依本要點辦理所轄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之實質審查,並依前開期程將審查結果報送本部。各該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機關得視其需求,於「○○○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查會」實質審查之前,成立「書面審查小組」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之學校再提送「○○○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查會」進行審查。

(2) 「○○○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申訴會」審查不服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結果之申訴案件,申訴有理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再審查,並將結果報本部審議。

3、 本部:成立「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會」,由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之次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審議各該主管機關所送優質高級中等學校名單。

七、 認證基準: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符合下列認證基準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

(一) 學校評鑑成績:最近一次學校(校務)評鑑各評鑑項目達八十分以上。

(二) 專任教師比率(專任教師總人數/核定教師員額編制總數×百分之百):

1、 公立學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2、 私立學校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並於認證期限內逐年調增至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三) 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專任之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專任教師總人數×百分之百):

1、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般科目教師及職業群科教師:偏鄉學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餘學校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2、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般科目教師及職業群科教師:偏鄉學校或考量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家政、餐旅及藝術群科)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其餘學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所稱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家政、餐旅及藝術群科)應逐年調整其合格教師率,並於認證期限內達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四) 學校最近三年內無下列重大違反教育法令或重大缺失事項:

1、 學校違反教育法令事項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2、 學校教職員工生發生嚴重影響學校名譽之負面事件或影響社會大眾觀感事件,且可歸責於學校,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3、 學校發生校安通報甲級事件,且可歸責於學校,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或在期限內發生前述事件未積極改善或處理不當,致學校教職員生人身重大傷害或學校設施、財產嚴重損失。

4、 學校發生其他重大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

八、 辦理流程:

(一) 各該主管機關應成立「○○○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查會」,辦理申請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之實質審查。

(二) 符合各該主管機關所訂認證基準之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應報本部審議核定。

(三) 本部成立「本部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會」,審議各該主管機關所送優質高級中等學校名單,並辦理上網公告及認證公文書函相關事宜。

(四) 未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之學校,得於收到各該主管機關通知認證結果後十四日內,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以一次為限。

(五) 各該主管機關應成立「○○○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申訴會」,審查申訴案件。

(六)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流程圖如附件。

九、 認證有效期限:

(一) 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有效期限以自獲得認證起,至學校下次評鑑成績公告重新申請認證止,各校接受評鑑間隔時間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但學校最近三年內有違反教育法令或缺失,未達第七點第四款重大之情節者,得予以二年以下優質認證。

(二) 已取得認證之優質高級中等學校,就「○○○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查會」認證決議所列應併予改善之事項,或於認證後經該審查會確認應改善之事項,應提出改善計畫,持續依內控機制辦理校內自我檢核,並配合接受各該主管機關辦理之視導或訪視,其未改善或經查證具有重大違規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並報本部備查。

(三) 被廢止認證者,自廢止之日起,應屆滿一年後,始得檢附改善計畫之實施成果報告,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認證申請。

十、 審查委員應遵循事項:

     為維護審查作業之公信力與專業形象,同時掌握審查作業效率,各該主管機關之審查委員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 遵守並履行保密規定。

(二) 審查委員為申請認證學校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前任校長或有二親等姻親於機關內者,應即迴避。

(三) 審查委員不克出席者,不得委請代理人出席審查。

(四) 克盡職責審查所有負責之案件。

(五) 秉持中立及公正之原則辦理審查作業。

(六) 審查過程中,嚴禁攜帶相關審查資料出場。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