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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園規劃及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本署轄管之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

    設實驗國民小學。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

  (一)本項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含設計及監造費用)。

  (二)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依受補助當年度之財

      力級次,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六十、第三級

      為百分之七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2、本署轄管學校最高補助比率以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

      則,但國立學校得為全額補助。

  (三)每校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補助每一直轄市、縣(市

    )政府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四)建築物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施行後,取得建照執

    照者,不予補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自行編列預算改善之。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署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函發本補助案之下年度申請補助作業說

    明。

  (二)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本署函發之申請

    補助作業說明於規定時程內,備妥相關資料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請:

    1、本署轄管學校應向本署提出申請。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主管之高中職(含特殊教育學校)、

      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應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

      請。

  (三)申請案應備妥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1、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整體計畫及下年度計畫。

    2、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應提報之資料。

  (四)本署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相關學者專家完成書面初審,並召

    開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經費審查會議複審,議決補助額度。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署核定補助額度,修正

    當年度改善計畫後,連同領據報本署請款。

  (三)受補助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成果報告、「教育部收

    支結算表」及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之其他相關資料,於補助當年

    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結案。

六、補助成效考核

由本署檢視各受補助學校及幼兒園之成果報告後,擇定部分學校及幼兒園實

地檢視其執行成效,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