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立約人
學生 (簡稱甲方) :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 (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姓名:
聯絡電話:
地址:
短期補習班 (簡稱乙方) :
設立代表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核准立案名稱全名:
核准字號: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二、契約審閱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
三、就讀班別
記載補習班班別名稱。
四、修業期間
記載補習班修業期間。
五、課程科目與時數
明列課程科目內容與授課時數。
六、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
保證期間為:
七、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講師如下: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講師。
上述乙方更換講師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講師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
方所聘總講師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八、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編班於經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 (應詳列門牌號碼) 。但如遇停水、停電
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
九、上課人數上限及併班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別,
其上課人數不得逾________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
告知甲方須與他班合併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不得超過______
__人。
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可違反主管機關訂定之法律規定。
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別,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
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別合併開班
,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
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______%
(不得低於 10 %) 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併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十、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 (如教師請假、排課錯誤等) ,使某課程一
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
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
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十一、收費手續
(一) 繳費項目及金額
繳費總金額__________元 (繳費細目:1、學費__________元;
2、雜費__________元;3、講義費__________元;4、代辦費
__________元 (內容與金額應明列) ;5、其他 ___________元
。 (例:保險費……等)
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二) 繳費方式
□一次全部繳納。 (○○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 (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1期
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第2期應於○○年○月○
日繳交________元……)
(三) 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十二、退費手續
本應記載事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
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膳宿提供
□不提供膳宿服務
乙方
□提供膳宿服務。
□ (一) 住宿提供
1.住宿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
止。
2.宿舍房間為____人房,面積計____坪。
地址為: (請詳列門牌號碼) 附□衛浴設備,□冷氣,
□電話,□其他。 (請註明套房或公共用)
3.住宿費用計新台幣________元整。
包括:□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其他。
不包括:□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其他。
□ (二) 膳食提供
1.供膳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
止。
2.每餐費用及供膳餐別 (請打V)
□________元早餐。
□________元午餐。
□________元晚餐。
3.膳食費用計新台幣__________元整。
□ (三) 膳宿費用之付款方式:
□1.一次繳清。 (民國○○年○月○日前繳清)
□2.分期付款:
□ (1) 每期 (每期間隔___日為繳款日) 支付新台幣__
______元整,共計________期。
□ (2) 每月 (當月___日為繳款日) 支付新台幣______
__元整,共計________個月。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膳宿提供,但應於______日前 (不得高於2星期
) 通知乙方。甲方已繳膳宿費用金額,乙方應按未供膳宿日數比例
於終止後______日內 (不得逾7日) 退還。
十四、乙方終止契約
甲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 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____分之____者。
(二) 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及召開獎
懲會議通過給予記過處分,記過累計達____個者。
(三) 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者。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第十一點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3日內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
人。
十五、甲方終止契約
乙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 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講師
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______% (
不得低於 30 %) 退還甲方。
(二) 補習班自行暫停招生、註銷立案,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撤
銷立案之處分者,同前款辦理。
(三) 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
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應退還已收取未到期部分之各
項費用。
十六、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
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十七、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十八、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
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十九、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
之。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