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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學前教保服務品質,使學齡前幼兒得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

三、 補助項目:學前教保工作之實施內容、核定基準及支應項目如下表:

 

四、 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應於本署指定日期前,依補助基準及辦理原則,提列年度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查;逾期提報或未能配合本署教保政策者,不予補助。

(審查:各補助項目由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

五、 經費請撥及核銷:

(本要點第三點除第八項外,各工作項目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年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三十至九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至九十;第三級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至九十。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依計畫內容及規定時程辦理。

(本要點除第三點第八項補助項目外,其餘各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預算。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未能於規定辦理時間內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於規定執行完竣時間一個月前,備文報本署申請經費展延。

(五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支應項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六、 補助成效及考核:

(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督導改善。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得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依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補助額度。

七、 注意事項: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本署得於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