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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適時徵詢及回應各界之意見,建立諮詢制度,俾凝聚各界共識,使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順利推動,特設本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方向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各方案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全國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事務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六十七人至七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二人為協同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敦聘社會賢達人士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

部部長就本部代表及相關部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教育團體代表、中小

學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代表、專家學者代表、企業界代表及地方政府代表聘

兼之。

本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時,其為代表

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他人員由本部部長補聘之。補聘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由本部中等教

育司司長兼任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兼

任之,協助會務之推動。

四、本會設入學制度、學校均優質組、適性輔導組及課程與教學組等四組,由本會委員依其意願參與各組之運作與討論。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部部長就各分組委員之專長指定一人聘兼之,置副組長一人,由各組中本部主政單位之副主管兼任之。

五、本會運作方式:

(一)委員會議:

1.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協同召集人一人或由協同召集人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2.委員會議針對各分組會議充分討論並經「分組組長聯席會議」確認之議案進行討論。

3.委員會議得受理各諮詢委員之書面提案,其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始得提案。

4.達連署人數之委員提案,本會主席徵詢與會委員意見確認後,視議題屬性交付分組會議研議,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二)分組組長聯席會議:

1.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2.分組組長聯席由本會執行秘書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各分組組長、副組長及提案相關單位組成,審議分組擬提委員會議案。

(三)分組會議:

1.各分組以每一個半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並得視議題性質召開臨時會議。

2.各分組於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教師、家長代表相關人士等列席分組會議。

3.各分組針對特定議題提出具體建議方案後,提委員會議討論。

4.各分組於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座談會或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徵詢各界意見。

(四)分組聯席會議:議案討論涉及其他分組,得召開之。

六、本會之幕僚作業,由執行秘書所屬單位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