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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利各就學區(以下簡稱各

  區)主管機關訂定該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免試

  入學作業要點)時得有共通性原則,特訂定本應遵行事項。

二、本應遵行事項適用於本部、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公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依據。

  (二)訂定程序。

  (三)該區免試入學名額占總核定招生名額之比率。

  (四)區內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之最低比率。

  (五)區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之直升入學比率及辦理方式。

  (六)免試入學作業流程。

  (七)免試入學超額時之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

  (八)學生經依免試入學超額時之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仍同分時之適當處

    理方式,包括經本部核准採用計分基準比序之方式。

四、前點第七款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公平性、教育性、可操作性原則,規定如下:

    1、公平性:比序項目應符合公平原則,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2、教育性:比序項目應符合教育目標,如舒緩升學壓力、重視學

      生多元智能、促進教育機會均等。

    3、可操作性:比序項目應兼顧入學管道之可行性與完整性。

  (二)國中教育會考項目:

    1、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但不得列為唯一項目,應搭配其他

      比序項目整體規劃,且比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採加權計分

      者,總積分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2、超額比序項目包括國中教育會考總標示(總積點)者,其順次

      應置於多元學習表現項目總積分及國中教育會考三等級總積分

      之後,並置於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比序之前。

  (三)志願序項目:

    1、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校為原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得以

      校、群、科為志願序。

    2、是否採計由各區因地制宜考量;採計志願序者,以群組計分為

      原則,高低分積分差異不宜過大。

  (四)多元學習表現項目採計原則如附件。

  (五)學生數在三萬人以上之少數就學區,經依各該區所定免試入學作業

    要點超額比序項目比序完竣仍同分,且超過核准名額之特殊情形,

    始得採用本部核准提供屬備用性質之計分基準,並應納入免試入學

    作業要點規定。

五、完全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辦理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超額比序項目及模式,依所在之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二)直升入學未招滿之名額(包括特殊身分學生外加名額),移列至該

    區免試入學辦理;其辦理方式,依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三)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應會同主管機關於放榜前針對多元學習表現積

    分、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超額比序項目及模式等項目,擇採集中分

    發、集中審查或重點審查方式辦理查核。

六、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或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經區內之直

  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會商,並衡酌國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

  或人數等因素,得由區內高級中等學校以聯合或個別方式提供全區、部

  分或鄰近國民中學若干名額,優先免試入學;其實施方式,應於各區免

  試入學作業要點定之。

    學校辦理前項優先免試入學遇超額時之比序項目及模式,應依各區免試

  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招收非應屆畢業生,得辦理單獨免試招生,並得依

  歷年招生情況,自訂單獨招生名額。

八、學生於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該區參加免試入學,有下列特

  殊因素者,僅得擇一區參加免試入學:

  (一)學生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該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

    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

  (二)學生因搬家遷徙。

  (三)學生在國民中學階段跨區就學,惟未遷移戶籍,並計畫返回原戶籍

    所在地就讀學校。

  (四)其他經核定之特殊因素。

   學生依前項特殊因素申請專案認定者,其所需檢附文件、程序及審核機

  制,由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訂定。

九、各主管機關所定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不符合法規或本應遵行事項規定

  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修正後,報本部備查。

十、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班)畢業生分發

  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獨立

  招生、身心障礙學生、體育類高級中學及體育班等,得由各主管機關另

  定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