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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利各就學區(以下簡稱各

  區)主管機關訂定該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時得有共通

  性原則,特訂定本應遵行事項。

二、本應遵行事項適用於本部、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公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依據。

  (二)訂定程序。

  (三)該區特色招生總名額比率。

  (四)特色招生審查會之組織、成員及利益迴避原則。

  (五)學校申辦之程序、日程及所需文件。

  (六)審查程序及重點:

    1、審查程序:包括特色招生審查會之運作、審查程序及作業期

      程。

    2、審查重點:

      (1)招生之目標及理由:特色招生目標與特色課程實施目標相

        符,及其理由具信服力。

 

      (2)自我評估:辦理特色招生班(群、科、組)之內外部優劣

        勢(SWOT)評估。

      (3)課程規劃:應符合特色課程內涵,如:發展語文、人文學

        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藝術、技能或與社區文

        化結合等。

      (4)師資條件。

      (5)教學資源:包括師資、設備、教材教法等,與大專校院、

        學術機構、國中小、社區及企業等合作成效,如:國科會

        高瞻計畫、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等。

      (6)辦理方式:學科測驗內容應符合特色課程規劃;試務規劃

        應包括招生名額、命題單位、分數採計及錄取方式;招生

        方式採聯合或單獨辦理等。

      (7)學生輔導方式:學生未來學習、升學及就業等生涯輔導之

        規劃。

      (8)編班方式。

      (9)招生比率: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10)學生表現:學校歷年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全國性

        科學展覽等成果、學科能力測驗或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之各科成績分布等學生優異表現。

      (11)學校評鑑:應經認證為優質學校。

      (12)預期成果。

 

      (13)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項目,如:國中應屆畢業生人

         數及前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

  (七)申復程序及日程。

  (八)核定程序及公告日程規劃。

  (九)核定結果之有效期限。

四、重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或招生班(群、科、組)變更之學校,仍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已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惟未變更招生班(群、科、

  組)之班名、科別、課程規劃等,僅降低名額或下一年度停辦者,免提

  計畫書,經該校校務會議通過後依原程序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五、各主管機關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不符合法規或本

  應遵行事項規定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修正後,報本部備查。

六、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甄選入學之招生範圍,由各主管機關依實

  際需要訂定,報本部備查;其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由

  本部定之。

七、主管機關審核高級中等學校提報特色招生申請計畫檢核表之參考格式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