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終身學習法
第二十條規定,並落實本部施政計畫之「加強推動語文研究、整理、
推廣工作及鄉土語言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為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鼓勵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
(二)配合本部施政重點,鼓勵相關民間教育團體以策略聯盟方式,辦理
終身學習列車活動。
(三)培養國民本國語文能力,加強辦理本國語文教育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社會藝術教育:公私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中心、社教機構、登
記立案之法人、演藝團體。
(二)終身學習列車:登記立案之文教基金會及設立宗旨與教育相關之民
間社團。
(三)本國語文教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不含直轄市政府主管者)、登記立案之文教基金會
與民間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且每年對同一單位之補助,最高以二項活動計
畫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需要所策辦之活動,並經本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二)社會藝術教育:以傳統戲曲、傳統音樂、民俗技藝、影音藝術、戲
劇(曲)、音樂、舞蹈、美術、文學、建築、綜合藝術等藝術類型
之一為主題之研習、出版或展覽表演等活動,及本部策辦之全國性
師生藝術競賽。其中具有多元文化觀點、產學合作精神,以社區民
眾為主要參與對象,或在偏遠地區策辦者,優先補助。
(三)終身學習列車:以自籌經費為主,依列車計畫性質、活動對象及規
模,分為一般性補助(百分之二十為限)及優予補助(百分之五十
為限)。
(四)本國語文教育:一般性補助以新臺幣九萬元為限。但配合本部政策
或年度重點工作,經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並得全額補助。
五、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一)申請程序:
1.社會藝術教育及本國語文教育:
(1)申請時間:依下表規定辦理並提出申請受理申請,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但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要策辦之活
動,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 │第 一 期│第 二 期│
├───────┼─────────┼───────┤
│受理收件時間 │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每年五月一日起│
│ │十一月三十日止 │至五月三十日止│
├───────┼─────────┼───────┤
│計畫執行時間 │次年一月以後 │當年七月以後 │
└───────┴─────────┴───────┘
(2)申請方式:
A.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擬訂活動計畫、填寫各類申請表
,併必要之附件各一式三份,以正式公文向本部提出申請。
B.社會藝術教育類之申請案件應包含作品光碟,光碟內容應包
含作者/演出者及作品簡介五分鐘、演奏/演出/展示作品
十分鐘。
C.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曾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而
再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D.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
2.終身學習列車:依當年度實施計畫規定之申請時間及方式辦理。
(二)審查原則:
1.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就活動計畫之預期效益、教育意義、規模大
小、政策配合度、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過去執行成效等予以審
核,並得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不予補助為原則:
(1)所辦活動係屬其經常性業務,應編列年度經費預算支應者。
(2)曾受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者。
(3)已獲本部其他補助者。
(4)屬單位例行性活動(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
活動。
(5)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者。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內按實際需求核給;要
點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七、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經費收支結算表、成
果報告表及相關成果報告資料報本部辦理核銷。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定期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
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二)為了解受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活動之成效,本部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
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當地相關機構前往訪視,並通
知受訪視單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供本部參考。
(三)受補助單位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成效不佳、或成果報告內容不實之
情形,作為下次申請經費補助之參據。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辦理
表揚。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2.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3.計畫內容變更,未預先函報本部核備者。
4.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5.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者。
6.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二)受補助單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
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實
施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後使得執
行之。
(四)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
部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上開完成之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所屬機關,得無償
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著
作權人並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又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
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有
關本部享有著作使用權等之相關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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