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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下列支援服務,
      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
      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援服務:學生篩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
        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
        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或資訊、
        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
        資源等。

第 三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及專業人員,提
      供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

            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提供:

      一、由學校依相關規定申請所需之服務。

      二、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之身心障礙學生,
        由其法定代理人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所需之服務,並於
        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但學生已成年者,由本人提出。

第 四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
      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
      、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
      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
      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
      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
      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
      、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
      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第 五 條 專業團隊之合作方式及運作程序如下:

      一、由專業團隊成員共同先就個案討論後再進行個案評估,
        或由各專業團隊成員分別實施個案評估後再共同進行個
        案討論,做成評估結果。

      二、專業團隊依前款評估結果,確定教育及相關支持服務之
        重點及目標,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訂。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經核定後,由專業團隊執行及追蹤。

第 六 條 專業團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或其法
      定代理人提供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配合措施,並徵詢其
      同意;實施專業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其參與;服務後並應通
      知其結果,且作成紀錄,建檔保存。

第 七 條 辦理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之設置及運作所需經費,
      由各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
      要補助之。

第 八 條 各級主管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幼兒(稚)園,得準用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