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下列支援服務,
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
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援服務:學生篩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
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
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或資訊、
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
資源等。
第 三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及專業人員,提
供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
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提供:
一、由學校依相關規定申請所需之服務。
二、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之身心障礙學生,
由其法定代理人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所需之服務,並於
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但學生已成年者,由本人提出。
第 四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
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
、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
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
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
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
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
、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
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第 五 條 專業團隊之合作方式及運作程序如下:
一、由專業團隊成員共同先就個案討論後再進行個案評估,
或由各專業團隊成員分別實施個案評估後再共同進行個
案討論,做成評估結果。
二、專業團隊依前款評估結果,確定教育及相關支持服務之
重點及目標,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訂。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經核定後,由專業團隊執行及追蹤。
第 六 條 專業團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或其法
定代理人提供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配合措施,並徵詢其
同意;實施專業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其參與;服務後並應通
知其結果,且作成紀錄,建檔保存。
第 七 條 辦理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之設置及運作所需經費,
由各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
要補助之。
第 八 條 各級主管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幼兒(稚)園,得準用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